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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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8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技工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本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完善学生档案制度。根据《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人社文〔2009〕11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 学籍登记与注册 1.1 技工学校实行登记入学制度。具有初中及以上往、应届毕业的学生均可报读技工院校,填写《浙江省技工院校招生报名登记表》后即可录取。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入学,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1.2 学校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招生条件对新生进行复查,如发现不适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原专业要求者,允许学生改变专业。体检合格的学生,由医院填写《技工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并由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1.3 技校新生学籍登记实行报备制。学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报备专业(含学制)进行招生和新生学籍登记。技校学生学籍档案应由学校配备专人管理。 1.3.1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核对新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相关资料信息,并按实际人数分专业编制《浙江省技工院校20 年 季新生学籍登记册》。 1.3.2春、秋两季新生的纸质《学籍登记册》经设区市技校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应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向省技校招生办备案。 1.3.3春、秋两季新生的电子学籍信息必须于新生入学的当月及时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1.4学生学籍号码(即学号)编排规则:从左至右第1-3位数为学校代号,第4-5位数为入学年份,第6位为入学月份(春季入学的为3,秋季入学的为9),第7-10位数为学校自行编制的流水号,学号不得重号。本校内转专业的学生、留级生和复学生一律使用原学号,外校转入的学生由接收学校重新编排学号(其学号的前6位应与插入班级学生的学号相一致)。 1.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者,必须按学校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2.转专业与转学 2.1新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换专业时,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填报《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变更登记表》,报送主管技校学生学籍的省技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材料应与转入班级的学生《学籍登记册》一并存档,作为今后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不同学制学生转专业的办理时限不同。学生转入2年制专业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一学期,转入3年制专业的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2.2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时,应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主管部门技招办批准,可予以转学。 2.2.1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当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2.2.2办理转学手续时,应由接收学校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同时报送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学籍变更登记表》应与插入班级的《学籍登记册》一并存档,作为今后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2.2.3转入技校的,应在转学手续获准后当月,将该生的电子注册信息上报主管部门技招办。 3.休学、复学、退学与升留级 3.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在校学习,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3.1.1因病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3.1.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3.1.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 3.1.4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等)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材料应报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其管理责任。 3.2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依法服兵役的学生,休学期限应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3.3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复学时,学校应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连同该生原入学《学籍登记册》复印件报送主管部门技招办备案。《学籍变更登记表》应与随读班级《学籍登记册》一并存档,作为今后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3.4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允许学生退学或自动退学: 3.4.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 3.4.2一个学期中累计旷课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3.4.3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如期办理复学手续; 3.4.4无故不按规定如期注册,或擅自逃学,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学校应通知其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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