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docx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docx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1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防范业务 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适用本指 引。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 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 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应当遵守 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 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 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 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证券金融公司应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险监测,定期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测报告。 — 2 — 第五条 以下基金产品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出借业务: (一)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 (二)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 (三)战略配售基金; (四)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产品。 第(一)项所称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确约定股 票投资比例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第(三)项所称战略配售基金,是指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 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条 处于封闭期的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0% ,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七条 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 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 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其他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 3 — (三)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四)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第八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七 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第九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基金持有 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 运作指标计算范围。 第十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可以采取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 定申报方式,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 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 由基金管理人、借 券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出借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合 理分散出借期限与借券证券公司的集中度。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 式参与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借券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等 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借券证券公司 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借券证券公司最近 1 年的分 类结果应为 A 类。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不得从事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 当的交易活动。 — 4 —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出借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 加强压力测试管理,详细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历 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 范围、期限和比例。 第十三条 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出借业务 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出借业务相关安排,在 产品注册申请材料中提交出借业务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的基金,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可以从事出借业务的,可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从事出借业务。基金合同未约定 的,需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后,方可从事出借业务。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战略配售基金除外。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做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

文档评论(0)

莉莉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