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以资抵债”问题思考及建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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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以资抵债”问题思考及建议 银行机构“以资抵债”问题思考及建议 作者:纪永亮刘向进 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6期 “以资抵债”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到期不能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贷款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与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或通过法院裁决取得债务人或担保人有效资产处置权,是债务 人或担保人以其有效资产顶抵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一种财产转移方式,是银行化解不良贷款的 一种有效手段。在实际业务中,尽管银行不良资产大都设有房产、土地等抵押物,但银行实施“以资抵债”的意愿普遍不强。 一、“以资抵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一)“以资抵债”税费负担问题 根据物权法及税法相关规定,抵押物收取后应立即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裁定的以物抵债,抵债人多数无法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相关税费全部由银行承担,增加了银行的抵债成本。若抵押物是房产土地类的,在保管阶段还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即便银行未实际使用,也无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税费问题影响了以资抵债的经济效应,甚至有时会给银行带来 负资产,导致银行实施“以资抵债”的积极性不高。 (二)抵押物抵债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导致银行无法抵债 一般而言,法院鉴定中心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因评估机构收费和评估价值相挂钩,因 此通常情况下评估价格远高于其能变现的价格,即便抵押物流拍后,拍卖底价仍超过债权金额,法院往往要求银行补交差价以实施“以资抵债”。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15〕53号)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因此,银行难以实现“以资抵债”。 (三)抵债资产管理难度大、成本高 抵押物的情况复杂多样,银行在人员、场地、距离等种种因素的限制下往往难以妥善 管理抵押物,一旦出现事故、灾害,银行不仅要蒙受资产损失,还要被追究管理责任。持有期间,抵债资产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还随时可能引发责任追究,因此将抵债资产视为“烫 手山芋”,不愿轻易抵入。 (四)抵债资产难以在有限时间内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 股票,应当在取得之日起两年内处置。然而,评估、过户手续以及各类税费缴纳,将耗费大量 的时间。同时,目前二手交易市场尚不完善,交易变现渠道不畅,“卖无人买”。此外,受资 产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处置时间的紧迫性与处置价值的最大化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矛盾。因此, 银行更倾向于将抵押物置于账外,以规避限制。 二、建议 (一)适当减免银行以资抵债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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