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 课件 第三讲 服务贸易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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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课件

第三部分 承诺细目表 (1) 承诺义务 市场准入方面,规定了6类限制措施:①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②对服务交易及其总金额的限制;③对服务活动数量的限制;④对所雇佣的自然人数目的限制;⑤要求以某种形式的法人实体或合资方式进行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⑥对外国资本进入的限制。 国民待遇方面,规定某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本成员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附加承诺方面,规定影响服务贸易但又不同于上述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其他义务与原则,扩展了服务贸易的特定义务范围。 第三部分 承诺细目表 (2) 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 GATS的承诺细目表从两个方面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进行了规定: 一方面,规定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的所有承诺的限制条件,即水平承诺,这是评估任一服务部门具体承诺的前提。 另一方面,规定适用于所承诺的服务贸易的具体部门。 按照服务产品特征将承诺细目表涉及的服务业划分为12个服务部门和155个服务分部门。 第三部分 承诺细目表 (3) 三种承诺方式 无限制(Full Commitments/None): 在所承诺的服务部门和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无限制,开放程度最高。 不承诺(Unbound): 在所承诺的服务部门和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继续执行、保留或增设与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有关的限制措施,开放程度最低。 有限制的承诺(Commitment with Limitations): 将取消部分现存的违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新增,开放程度介于“无限制”和“不承诺”之间。 服务贸易协议 第四部分 部长级会议决定与谅解 部长级会议决定与谅解包括具体部门、具体义务和具体原则在内的11项内容,从制度上进一步保证了GATS及其附件的顺利执行。 服务贸易协议 GATS的积极意义 为世界服务贸易发展创立了国际规范 进一步推动世界服务贸易的全面增长 首次关注发展中成员的更多参与问题 对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GATS的不足之处 承诺范围十分有限 适用范围较难界定 服务贸易协议 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正式启动,被称为“多哈回合”。 其中,各国就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制定和服务业市场准入等内容进行谈判,对于加快多哈回合整体进程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 服务贸易协议 根据GATS的规定,各成员就服务贸易的谈判应不迟于5年内进行,2000年1月WTO正式发起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磋商谈判目标和原则、谈判范围、谈判方式和程序。 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正式启动后进展并不顺利,特别是受到农业议题等的影响,谈判曾一度中断。 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 第一阶段 (2000年2月-2001年3月) 确定与谈判相关的规则和程序,包括服务贸易谈判的准则、程序以及服务贸易评估、服务贸易自由化模式等; GATS框架下的规则制定与补充,包括紧急保障措施、政府补贴、政府采购、国内管制等。 第二阶段(2001年4月-2006年7月) 针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除了解决第一阶段遗留的规则制定方面的议题以外,各成员侧重就服务贸易自由化领域的市场准入进行相关的具体承诺谈判。 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 2004年以前,由于各成员将谈判重点放在农业问题上,服务贸易谈判进展缓慢。 柳暗花明。2004年8月《多哈工作计划》明确了各成员提交具体承诺的期限,服务贸易谈判的进程开始加快。2005年伴随农业出口补贴、棉花补贴、最不发达国家支持三个议题上各成员达成共识,服务贸易问题才得到重视,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待遇、服务贸易自由化评估、自主自由化待遇等方面的谈判渐次进行,谈判成效逐渐显现。 峰回路转。2006年4月,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成员在自然人移动方面要求发达国家在包括医疗、建筑等的24个领域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人员提供一定居留时间的入境和劳务许可,发达国家不予回应,两大谈判集团在该问题上形成僵持,加之在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中的巨大分歧,多哈回合被迫中断。 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 第三阶段(2006年8月以后) 2007年4月,各成员在多哈回合重启后首次就服务业举行为期两周的集中正式谈判,并以诸边和双边谈判为主要形式,对放松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重点磋商。2008年7月的部长级会议上,32个成员齐聚一堂,给各成员提供了信息交换的大好机会。成员方在后续谈判中都表现出在市场准入条件等问题上的缓和态度以及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坚定立场。 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 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主要包括规则制定谈判和市场准入谈判 规则制定 (紧急保障措施,政府补贴,政府采购,国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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