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武与丁钢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docVIP

陈光武与丁钢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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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NUMPAGES 陈光武与丁钢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3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 【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光武;丁钢 【当事人】陈光武丁钢 【当事人-个人】陈光武丁钢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黄亚茹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唐勇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亚茹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唐勇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亚茹江宪唐勇 【代理律所】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光武 【被告】丁钢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是本案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二是上诉人就其言论的真实性抗辩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共同诉讼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是本案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二是上诉人就其言论的真实性抗辩是否成立。 关于争点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据此,侵权诉讼中的连带责任人并非必然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法律赋予了被侵权人选择的请求权,对连带责任人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本案中,《丁某2诈骗案遇上这样的中国法官》一文的署名作者包括上诉人陈光武和案外人李某;《一个法官的坚守》由上诉人撰写具名发表。现被上诉人选择起诉由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争点二。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受害人有名誉受损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署名发表的两篇文章中所陈述的内容,其真实性及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文章对被上诉人的有关措词、描述、定性、评价等则均明显带有负面贬损性质,部分表述措辞用语激烈,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客观上确会对被上诉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产生损害。据此,原审判定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光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陈光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10 14:52: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0日,案外人李某执笔,署名为陈光武及李某的文章《丁某2诈骗案遇上这样的中国法官》发表于“XX网,该文中称“丁某2的整个家族资产高达60亿元,主要资产为上海浦东XX银行,全部资产均由其大弟弟丁某1一手创造,小弟丁钢对家族资产没有贡献,没有股权。丁钢利用被授权管理资产的机会在个别司法人员的配合下强行霸占了这些资产企图全部侵吞,并且陷害大他13岁把他带大的姐姐诈骗了她自己是绝对大股东的上海B公司的1000万元。……。2017年3月12日,陈光武在其博客和微博中转发该文。2017年3月25日,陈光武于其XX博客和XX微博中发表文章《一个法官的坚守》,该文中称:“XX大厦项目启动不久,小弟弟丁钢逐渐篡得Z公司实际控制权,并对哥哥丁某1、丁某3限制排挤。更对把他一手拉扯大的姐姐丁某2痛下杀手。……弟弟丁钢遂以涉嫌诈骗申请法院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法院按照弟弟丁钢的要求移送了案件,……在丁钢运作下,案件一路绿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光武抗辩称本案丁钢并非文章中所指向的1968年出生的丁钢,故本案丁钢不适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丁钢有证据显示是1965年出生,而陈光武亦提供证据证明丁钢是1968年出生,但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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