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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拌合站质量管理制度
拌合站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铁道部现行的施工技术指南和查收标准,拟订本《混凝土搅拌站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是指由水泥胶凝材料、粗集料、细集料、水
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率,在集中拌合站经计量、
拌制后采用运输车输送、在规准时间内运至使用地址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成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且应建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以此来保证拌合站有效动作,并成立完备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生产操作人员、材料员、试验员、技术负责人等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节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原材料质量必须切合现行有关施工技术指南、持久性混凝土原材料有关规定、查收标准的规定要求。
拌合站必须按查收标准的查收批次和查收频次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查收,并查对证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严格按照原材料查收有关规定取样、查验,坚持“先查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拌合站应付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成立材料查收查验制度使用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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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查收:
1、水泥、水泥掺合料、集料、外加剂查验应切合普通混凝土质量标准
外,还应知足《铁路混凝土构造持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
号)标准的规定。
2、拌合用水查验应切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
定。水质试验非饮用水应根据水质变化情况确定,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禁
止使用查验不合格的拌合用水。
第六条拌合站和原材料生产供给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
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知足检测的需要,封存条应注明生产公司名称、
样品编号、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
拌合站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
盖印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损坏或揭换。封存样品寄存时间:
水泥应切合国家有关规定,粉煤灰、矿粉、外加剂不少于30天。
第七条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
防止混淆。
1、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牌,注明水泥生产公司、水泥品种、强
度等级等,不同生产公司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水泥贮存时保持密
封、干燥、防备受潮。
2、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产地分别堆放,有防备混用的举措
或设备。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举措。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
明品种、规格、产地。
3、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注明品种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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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生产公司或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
燥、防备受潮。
4、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公司、品种、牌号分别寄存,有醒目的指示
铭牌,注明外加剂生产公司、品种等。对在保质期内寄存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从头查验,并按查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改换生产公司或品种时,应付储藏容器进行冲洗。
第三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质量管理
第八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切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00)、《铁路混凝土强度查验评定标准》(TB10425-9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付混凝土配合比从头进行设计:
1、合同有要求时;
2、原材料的产地、品种、规格有显著变化时;
3、生产大方量混凝土时(一次性浇捣数量>3000m3);
4、根据统计资料反应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样时;
5、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中断半年以上时;
6、其余技术指标有变化时。
第九条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发。拌合站应将设计达成的混凝土配合比
统一编号,汇编成册,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统计资料结果表示,对各样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进行统计,并成立统计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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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生产人员将混凝土配合比输入搅拌楼电脑时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履行,并经试验室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共同确认署名后方可进行生产,其生产记录应存盘备案。
第四节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履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
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
土所用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发生各样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应经试验
室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确认,由试验室负责人从头签发混凝土配合
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按第十二条要求输入拌合站电脑。
第十二条生产混凝土的主要设备必须切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重要条
件》(GB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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