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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油污水接收办理协议
拜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增强长江船舶污染水域管理,
创立洁净、安全的长江水域环境,踊跃倡议节能减排,增强船舶生产、运营中的
污油水管理。经甲乙两方磋商,甲方就所属船舶或趸船的垃圾油污水交由乙方接
收办理。达成以下协议:
一、拜托事项
1、甲方所属的船舶或趸船艘。
2、乙方安排“”或“”接收船舶定点在水域接收办理甲方所属船舶或趸
船产生的垃圾油污水等污染物。
3、乙方依据实质接收垃圾油污水的数目并供给由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残油(油
污水)接收办理证明》和有关有效的接收票据。
二、接收方式
1、甲方将船舶生产、运营中产生的垃圾油污水集中寄存,以便于乙方接收办理。
2、甲方应提早24小时通知乙方需要进行垃圾油污水接收办理的船名和估计到
港的时间或许固定的趸船。
3、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刻做好接收垃圾油污水的安排,并在24小时内达成
接收,不得延迟;如遇恶劣气况需提早通告甲方磋商解决。
4、垃圾油污水办理作业过程中,甲方所属船舶或趸船需指派人员在现场进行协
助和监察,防备污染事件发生。
三、权益与义务
1、甲乙两方分别成立垃圾油污水接收的登记台帐,以便海事、环保部门检查。
2、乙方接收的垃圾油污水依据海事、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不得造成二次
污染。乙方在接收办理垃圾油污水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乙方担当所有责任。
3、垃圾油污水接收办理花费按年度结算,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4、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整年垃圾油污水接
收办理花费。
5、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年代日至年代日。两方签
字盖印后奏效。
6、其余未尽事宜,两方磋商解决。
甲方单位:
甲方代表:
乙方单位:
乙方代表: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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