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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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 1 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 6 号 1 幢 2 层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 2 号院 1 号楼 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 35 类下的“ 广告宣传、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 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驳回复审 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号商标的注册。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1、2 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号 引证商标(6971755 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 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 2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PAGE PAGE 3 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 3 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 3 个和2 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整体外形还是花型的具体结构和花瓣的具体数量、大小和整体排列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异,给人完全不一样的视觉效果,作为以中文为母语的消费者来说, 文字部分会被消费者优先认知和记住,这也是申请商标的主要显著性特征所在,所以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不应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思创意上不一样 经过对比可以看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上是不一样 的,申请商标整体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由文字中间升起一朵莲花,表达了申请人对企业的一种破壳而出、生生不息、美丽绽放的美好愿景,设计后形成的一个整体标识,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而引证商标图案体现的只是一个花朵,并无其它含义和寓意,商标的设计创意和整体构思完全不一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 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性根据该法条文也可理解为商标的识别性,即能够使大多数不特定人群能够清晰认识到商标的区别。商标具备显著性是其获得注册保护的前提条件,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就不能承担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也不能达到与他人商品和服务相区别的效果。 比较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割裂开来的孤立对比,则应更多地进行整体的比较,每个商标是否具有它自己的显著性特征,能否让公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中很容易识别和区分,来判断是否是构成商标近似。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具体构图和整体外观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显然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特征,也很容易被公众识别和区分。 中国商标法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使消费者能把产品和服务区分 开,商标的功能也就是为了区别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按《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整体外观特征不同,商标含义和表达方式差异明显,显著性特征完全各异,没有形成构成近似商标的主题要素,不应判定为相互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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