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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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 保险联盟的理论依据 (一) 船主信息依据的重要性 中国刑法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诚信原则是中国民法基本原则, 是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得以保障的基石。由于保险业相对于一般行业的特殊性, 保险活动中所适用的诚信原则, 一般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这一原则源自于最早的一个险种——海上保险。20世纪初期, 由于当时造船技术、航海技术均十分落后, 航船因遭遇恶劣气候和意外事故而导致船货损失屡有发生, 加之当时通讯技术落后, 被保险船舶在海上出险情况往往只能等船主 (被保险人) 返回后, 根据其所陈述和提供的情况才能得知, 因此, 船主是否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真相至关重要。此外, 当时保险条款、法规不完善, 也就是说保险双方违反诚信原则的“机会”很多。如果船主隐瞒事故真相, 编造事实, 将使保险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样,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千方百计推卸责任, 逃避保单项下应承担责任, 也将使被保险人遭受严重损害。《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 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海上保险能够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和水平, 并推动其他形式保险险种的发展, 这就证实了保险机制运行存在可能性, 其中保险双方能够最大程度信守诚信原则是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 交易费用存在的危险 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所谓信息不对称,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信息了解、掌握程度不一致。阿罗 (Arrow) 认为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上, 由于个人的信息禀赋、知识存量和获取信息的能力等方面的差异, 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当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时, 大多数交易就变得“危险”起来。基于“信息优势”的交易主体就会利用对方的“信息劣势”获取利益, 失信问题随之而生。而交易费用的存在又使得信息劣势方无法完全抑制信息优势方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斯蒂格利茨认为, 不对称信息的交易过程就会出现主体的“特征隐瞒”或“知识隐藏”。信息优势方事前知晓其自身 (所出售产品) 的质量、成本等信息而另一方却无法知道, 但在交易过程中他会有意识地隐藏对自己不利的真实信息, 甚至伪装出良好的信息假象。对保险人而言, 由于保险条款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 一般消费者很难理解和把握;而且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事先由保险人拟定, 投保人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投保的选择, 而没有修改某条款的权利, 因此要求保险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其应尽义务, 明确说明条款内容, 以免投保人误解, 更不能设陷阱误导保户或不去兑现承诺。可见, 最大诚信原则保护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对双方信息不对称这一交易缺陷的必要弥补。 (三) 最大诚信原则 穆勒认为:“人类的产业活动和所有其他联合活动的效率, 取决于人类在多大程度上相互信任, 遵守契约。”诚信是依附在人与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换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从经济学角度看, 诚信同版权、专利、名牌等一样, 属于无形资产。诚信的不断累积, 就会形成信誉。良好的信誉可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而做大做强反过来又强化了企业的信誉, 形成良性循环。 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 提供无形化的产品, 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承诺为保险事故提供补偿,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和服务的根本要求, 是贯穿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一条基本原则, 是建立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条件。保险诚信是保险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 是保险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基础。保险公司的信誉度, 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 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英国保险界有两条普遍信奉的道德口号, 一是“信用是最大的资本”, 二是“信用是经商的第一生命”。 二、 外国保险商的诚信发展 (一) 保险行业信任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 美国保险行业也经历了诚信危机。Ennsfellner和Dorfman认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部门都曾遭遇到严重的诚信问题。在人身保险行业, 不道德的行为很普遍, 对于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来说, 保险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众多的民意测验也都认为保险诚信缺失。 为了构建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 美国保险行业一直强调保险诚信的重要作用。Cooper将诚信运动追溯到Solomon S. Huebner时期。Solomon S. Huebner认为人身保险行业的两大支柱就是教育培训外加保险诚信, 必须着手加强保险诚信。他强调当今保险诚信的重要性:“我们行业的发展必须根植于道德行为的基础上。不仅保险中介者要遵循保险诚信标准, 保险公司也要这样做。如果我们失去了这个锚, 我们最终会失去保险业这只航行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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