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群体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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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我国群体性诉讼纠纷——公益诉讼;法条: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公益诉讼并不被认可。因为法律将民事诉讼的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导致了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都不能提起"他人"的诉讼。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这被普遍认为是开启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新篇章。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环境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 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 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诉讼首案; 案件被告龙兴光系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2011年5月28日,其将被工商部门查扣的8吨有毒化工废液排放至与东门河、猫跳河等水域相连的污水沟中。该废液按当地水域污染物排放标准,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苯并芘是具有强致癌性的有机化合物,苯也是一种致癌物质,苯酚是具有腐蚀性的有毒物质,可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或损害肝、肾功能。被告的行为给东门河及百花湖水体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在庭审中,原告及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倾倒污染物造成的水环境污染损失107.3万元,将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生态恢复公益金专门账户,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水环境。 庭审中,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法庭进行了质证、辩论,在原被告作了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再行宣判。   清镇市环保法庭庭长、本案审判长罗光黔表示,对原告公益诉讼资格的认定是基于其作为环保志愿者,认领了相关河流水域,对相关河流水域的环境保护负有责任。   ;总结: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核心问题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范围。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认可的潜在主体主要包括4个: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实践中主要是四种主体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由检察院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我国2000年至2013年环境诉讼案件总计60起,其中近1/3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社会团体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3)公民作为原告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4)由环境资源主管机关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 ;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企业或个人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别国经验: 比如美国《清洁空气法》第304条a款就明文规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美国《清洁空气法》一改昔日国家不能作为被诉对象的作法,将美国政府、政府机关以及环境保护局局长等均列入被诉对象的范围。 ;2、消费者保护诉讼; 新《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 ……(七)就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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