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初析及其与项目管理之异同.docVIP

代建制初析及其与项目管理之异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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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初析及其与项目管理之异同 《建设监理》-4 顾小鹏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企业,江苏南京210008) 伴随我国投资体制改革和工程建设管理改革深 入,“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方 式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部分省市早在上世纪90年 代末就开展了政府建设投资项目委托代建试点, 年《国务院有关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 0 04] 2 0号)公布,大大加紧了代建制推进速度。去年 以来,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或准备出台政府投资项目代 建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行意见。现根据各地出台有关文献,对代建制内涵作一初步分析,并在对照建设部建市[]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措施》基础上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1 代建制基本概念 目前各地出台有关代建制规范性文献中,对代建制定义表述并不完全相似,但大体靠近表述是: “政府对其所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招标等规定程序委托社会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 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行,建成后交付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理模式。”根据各地出台文献,对代建制表述中几种重要概念可理解为:一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题建设基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以及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以及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即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债务等)安排投资非经营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基础性建设项目。 “社会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即代建单位, 规定为具有对应设计、监理或征询等资质、并经政府投资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获得代建许可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 “项目建设组织实行”,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委托勘察设计及监理、工程招标及协议签订、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项目实行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项目移交等,覆盖了除资金筹措与供应以外建设单位在项目实行阶段所有工作内容。 “项目使用单位”,指对建成后政府投资项目拥有详细使用权单位,如代建项目为公共基础设施,则是指承担该设施管理与维护责任单位。 2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地位及其与项目有关各方关系 2.1 代建单位与代建项目委托方关系 从各地文献所述项目代建工作性质来看,代建单位与代建项目委托方关系符合我国协议法第2l章规定委托协议关系各项属性,故代建项目委托方与代建单位之间关系应为委托与受委托关系。值得一提是,各地政府文献中对代建项目委托方详细为何单位或部门规定却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地方规定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有规定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专题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及政府确定有关机构,也有些地方(如北京市)规定由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待代建单位确定后, 由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协议。 2.2 代建单位与项目使用方关系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方,是代建项目最终接受者, 由政府授权使用该项目或负责该项目运行维护,其性质应属政府分工负责项目使用及维护职能机构。因而,从代建单位角度来看,项目使用方也是代建项目委托方构成部分。有些地方政府规定代建委托合 同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三方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应当更能体现三者关系实质内容。 2.3 代建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关系 各地代建制文献,基本都明确了代建单位为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和发包方。有些地方文献,规定代建单位要将项目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汇报市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代建工作主管部门立案。 2.4 代建单位与项目监理单位关系 代建单位与代建项目监理单位之间关系比较特殊,各地文献对此说法不一,存在较大差异,大体分为三种类型: 在某些地方文献中,是将代建单位视同一般建设单位,作为监理委托协议委托方; 有些地方文献规定,代建项目监理虽由代建单位组织招标和委托,但规定监理单位每月向政府发改委和 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并且现代建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调整概算时,须经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报主管部门审批,显然授予了监理单位代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行使一定程度监督职能; 也有地方(如重庆市)则是将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完全独立平行设置。规定由项目使用单位在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等指导下,招标聘任监理企业对项目进行独立监理,监理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监理企业。代建项目工程造价由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审核,分别报政府财政部门。这种方式明确地将代建项目监理单位招标委托权收归代建委托方(即政府),将代建单位也作为监理单位制约对象。 3 代建单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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