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第2版) PPT课件 07民政工作(第7章)登记婚姻事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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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 1.结婚登记管辖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结婚登记一般法定条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婚姻的成立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在任何社会都有与其生活方式相适应的结婚要件,它是国家对婚姻行为进行干预、监督的手段。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登记通常应满足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两方面的要求。 (1)结婚登记的必备要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是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异性男女。婚姻是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目前,伴随着同性恋者增多,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丹麦、挪威、瑞典、法国、巴西等数十个国家及地区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基于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之间是不能登记结婚形成合法婚姻关系的。 ②当事人双方必须自愿达成结婚合意。所谓结婚合意,是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首要原则,婚姻的成立应以双方自愿结合为基础,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③当事人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所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法定婚龄的确定涉及文化背景、人口政策、优生优育、伦理道德等多个方面,既要考虑自然因素,如人的身体发育与智力成熟状况,亦要考虑社会因素,如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我国《民法典》以婚姻自然属性为基础,同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④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婚姻的基本原则,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合法结合,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须均无配偶(未婚、离婚或丧偶),重婚为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结婚登记的禁止要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障碍,是指当事人在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血亲主要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说,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也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有碍人口素质与民族健康。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正是基于优生学、遗传学以及传统伦理道德和亲属秩序维护的考虑,也是世界各国结婚立法的通例。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等。所谓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 ( 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甥子女等。 出于保护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考量,《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禁止要件。但《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双方自愿的;③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3.补办结婚登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补办结婚登记之后,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方可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4.复婚登记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5.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自结婚登记当事人取得结婚证时起,夫妻关系即行确立,并由此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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