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云政规[2022]4号).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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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云政规[2022]4号)2022年11月12日实施会泽滇北工贸有限公司水泥厂 大纲1、主要负责人、职责2、其他负责人、职责、3、专职、分管负责人、职责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5、从业人员、职责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7、操作规程8、安全生产投入9、技术投入保障10、从业人员安全保障责任11、教育培训12、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安全职责13、新、改、扩14、设备设施15、重大危险源职责16、双重预防机制17、事故应还排查18、安全警示标识设置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二)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生产、设备、技术、经营、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落实分管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五)组织落实分管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应急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对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但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与自身规模、风险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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