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的文献价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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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的文献价值 《宋刑统》是中国古代的一部重要法典,也是研究宋代历史、中国乃至东亚古代法律和秩序的必要著作。对《宋刑统》, 中外学界已经有一定研究,(1)但仍存在问题, 比如传世《宋刑统》与建隆年间制定的《宋刑统》是何关系, 在当时和后世有何影响等, 都有待进一步弄清, 正是因此, 撰此小文, 略事探讨, 或许有助于对《宋刑统》的认识。 一 建隆四年的《宋刑统》 《宋刑统》, 南宋王应麟的《玉海》称之为“建隆新定刑统”, 元代编纂的《宋史·刑法志》称之为“新定刑统”, 《宋史·艺文志》称之为“重详定刑统”, 目前所见最早的《宋刑统》版本天一阁藏明抄本各卷标题和各卷卷末也均作“重详定刑统”, 今人为了与前后朝相区别, 称之为“宋刑统”, 而在宋朝, 其最通用的称呼则是“刑统”, 所以从各种宋代文献到《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等目录学著作, 我们看到的多是“刑统”。 《宋刑统》的编纂开始于宋太祖建隆四年 (963年) , 史称:“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 又有《元和删定格后敕》《太和新编后敕》《开成详定刑法总要格敕》、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天福编敕》、周《广顺续编敕》《显德刑统》, 皆参用焉。”但这些法律毕竟都是前朝法律, 难免有不合时宜者, 建隆三年 (962) 就有乡贡明法张自牧上封事, 对后周《显德刑统》之不便者提出五条驳正。正是因此, 建隆四年 (963) 二月五日, 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以后周《显德刑统》“科条浩繁, 或有未明”为由, 正式奏请“别加详定”。当时参与详定的除窦仪外, 还有权大理少卿苏晓、大理正奚屿、大理丞张希让(2)、刑部、大理寺法直官陈光乂、冯叔向等。在他们“夙宵不怠”的共同努力下, 历经五个多月, 终于详定完成奏上, 官方刊板模印颁行, 是为《宋刑统》。 《宋刑统》的刊行使宋朝像前朝一样有了一部基本法典, 标志着宋代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但我们今天看到的《宋刑统》, 严格说来却并非建隆四年 (963年) 刊板的《宋刑统》, 因为此后《宋刑统》还略有变化。《宋会要辑稿》说:“乾德四年三月十八日, 大理正高继申言《刑统》敕律有错误、条贯未周者凡三事。云:……又《刑统·断狱律》有‘八十’字误作‘十八’字。伏请下诸处令法官检寻刊正, 仍修改大理寺印板。……从之。”“淳熙七年五月十一日, 大理少卿梁总言得旨, 将《刑统》内有本朝圣祖名、庙讳, 各随文义, 拟易他字, 缮写为三册, 乞下国子监刊印。从之。”查明抄本《宋刑统·断狱律》, “十八”一词共出现三次, 无一错误, 说明明抄本所据祖本显然应为乾德四年 (966) 修改后的版本。又查明抄本《宋刑统》, 因避宋朝皇帝及其先人名讳而改易文字的地方也所在多有, 比如为避宋翼祖赵敬讳, 改“敬”为“恭”、“奉”、“礼”、“故”、“义”、“慎”, 改“镜 (或獍) ”为“鸱”, 改“竟”为“终”、“尽”、“正”, 为避宋宣祖赵弘殷讳, 改“弘”为“疏”、“惟”、“昭”、“尤”, 改“殷”为“商”, 为避宋太祖赵匡胤讳, 改“匡”为“营”, 改“胤”为“裔”, 为避宋真宗讳, “恒”字笔划缺最后一横, 为避宋仁宗赵祯讳, “徴”字笔划缺最后一笔, 为避宋高宗讳, “勾”改为“句”, “構”字右半部笔划缺笔, 等等。这些避讳改字, 有的在建隆四年 (963) 详定《宋刑统》时应该已经存在, 比如宋翼祖、宋宣祖、宋太祖的避讳改字, 有的则显然是后来所改, 比如宋真宗、宋仁宗、宋高宗的避讳改字。这种情况则进一步表明, 明抄本《宋刑统》所据祖本不仅应为乾德四年 (966) 修改后的版本, 而且很可能是淳熙年间国子监刊印的避讳改字版本。日本学者冈野诚根据明抄本《宋刑统》卷十二、十三版心所载刻工名推断, 明抄本《宋刑统》源于南宋中期的刻本, 与我们的结论基本吻合。 二 《宋刑统》是由《显德刑统》而生的,是由《显德刑统》而非《显德刑统》所代表的一些律文和疏议,保护方式的法律地位,且从某些法律基础上支撑了《宋刑统》 《宋刑统》主体部分三十卷, 目录一卷, 共三十一卷。从明抄本《宋刑统》、窦仪《进刑统表》以及《玉海》等书的记载来看, 《宋刑统》从体例到内容, 均是基本沿袭唐代律疏和后周《显德刑统》而略有变化。 律疏部分。律疏是《宋刑统》的主干部分, 包括律、疏两部分, 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据窦仪的《进刑统表》说, “旧疏议节略, 今悉备文”。这里的“旧”是指后周《显德刑统》, 也就是说, 《显德刑统》根据当时的情况, “辞旨之有难解者, 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 略其疏文”, 对唐代律疏做了很多删节, 而《宋刑统》则基本予以全部恢复。以传世的唐代律疏《唐律疏议》与之相比对, 我们发现律文全同, 疏议除删除每篇开头的篇目疏议、某些地方宋朝根据本朝实际略做调整及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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