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的成文法.docx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宋刑统》的成文法 北宋初,董毅等人共同制定了《宋刑统》。这是中国第一部法律体系相对完整的法。该书框架内容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其律注疏议以及其中引用的令格敕式, 与《唐律疏议》绝大部分相同, 只是略有删改而已。譬如《宋刑统》卷第二十七《违令及不应得为而为》章“诸违令者笞五十”条, 疏议引《礼部式》, 与《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七“诸违令者”条疏议引《礼部式》有数字的差别;《宋刑统》同卷同章末一条疏议, 与《唐律》同卷末一条疏议有一字之异, 则为宋臣避宣祖庙讳所改。1无论数字之差或避讳之文, 在赵宋无疑是对的。显然, 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 可以证明宋承唐制。与《唐律疏议》相同者相异者合而观之, 可以说它们多方面地反映了赵宋社会的政治经济、民情民俗与礼法制度。 一 第三,注疏“能改者”之法 与《唐律疏议》一样, 《宋刑统》一书表明:天水一朝承袭古代法制、制定若干新法的依据不是别的什么, 而是赵宋与前朝统治者共同奉行的礼制, 因为那些礼制所维护的正是统治者的政治地位与经济权益。“夫律准乎礼”,2为《宋刑统》一书作介绍的前辈学者已经指明了其中关键。 可以从《宋刑统》一书找到很多引自先秦文献 (主要是礼书) 的材料, 证明赵宋刑律统类的整体基础以及其中具体律条的具体依据就是古代礼制以及礼书条文。譬如卷第一《名例律》云: 徒刑五。一年 (注:赎铜二十斤) 。一年半 (注:赎铜三十斤) 。二年 (注: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 (注:赎铜五十斤) 。三年 (注:赎铜六十斤) 。 疏议曰:徒者奴也, 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 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 置以圜土而收教之, 上罪三年而舍, 中罪二年而舍, 下罪一年而舍, 中罪二年而舍, 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蒙按:“盖”者疑词, 不可必。徒刑未必始于姬周。“徒者奴也”, 用音训;“盖奴辱之”, 古代徒刑大抵如此。所引《周礼》, 见于《周官·秋官·司厉》与《司圜》。《司圜》原文是:“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 而加明刑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 上罪三年而舍, 中罪二年而舍, 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而出圜土者, 杀;虽出, 三年不齿。”将“罢民”之中的“害人者”与入于罪隶之男子等同起来, 删去“能改者”三字, 与原意已有出入, 可是制律定法者旨在说明其法出于周礼, 顾不得精确无疏略了。又如卷第二《名例律》“八议”章: 一曰议亲。 (注:谓皇帝袒免以上亲, 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 皇后小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 (注:谓故旧。) 三曰议贤。 (注:谓有大德行。) 四曰议能。 (注:谓有大才业。) 五曰议功。 (注:谓有大功勋。) 六曰议贵。 (注:谓职事官三品以上, 散官二品以上, 及爵一品者。) 七曰议勤。 (注:谓有大勤劳。) 八曰议宾。 (注: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疏议曰, 《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 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 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 或分液天潢, 或宿侍旒 , 或多才多艺, 或立事立功, 简在帝心, 勋书王府, 若犯死罪, 议定奏裁, 皆须取决宸衷, 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 敦故旧, 尊宾贵, 尚功能也。以此, 八议之人犯死罪, 皆先奏请议其所犯, 故曰八议。 蒙按, 《周官·秋官·小司寇》云:“以八辟丽邦法, 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 二曰议故之辟, 三曰议贤之辟, 四曰议能之辟, 五曰议功之辟, 六曰议贵之辟, 七曰议勤之辟, 八曰议宾之辟。”注:“辟, 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玄谓:丽, 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故书附作付, 附犹著也。”阮元等人《校勘记》:“按:罗罹古今字。”可以肯定:所谓“八议”正是《周官》之八辟, 《唐律》与《宋刑统》之“疏议”所说不误。3不惟律文完全出自《周官》, 注文亦与《周官》注疏大意基本相同 (《周官》注疏, 本文未全录) 。又, “刑不上大夫”, 语出小戴辑《礼记·曲礼上》, 此语为历代学人所熟知。李唐赵宋此律大意正与“刑不上大夫”一语相类相近, 谓八议之列者即使犯了死罪, 如何处罚, 必定奏请朝廷审议, 不得随意用刑也。又如卷第十《职制律》“匿哀”章: 闻周亲尊长丧, 匿不举哀者, 徒一年。丧制未终, 释服从吉, 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 各递减二等。卑幼, 各减一等。 ……议曰:周亲尊长谓祖父母, 曾高父母亦同, 伯叔父母, 姑兄姊, 夫之父母, 妾为女君, 此等闻丧即须举发;若匿不举哀者, 徒一年。丧制未终, 谓未逾周月, 释服从吉者, 杖一百。大功尊长, 匿不举哀, 杖九十;未逾九月释服从吉, 杖八十。……其于卑幼, 匿不举哀, 及释服从吉, 各减当色尊长一等。……其妻既非尊长, 又殊卑幼, 在《礼》及《诗》比为兄弟, 即是妻同

文档评论(0)

lmzwkyc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