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府市场管理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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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府市场管理制度研究 唐代的市场管理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4年鞠清远先生在《唐宋官私工业》一书中列举10数条史料简要谈到唐宋的“市场交易”问题, 但又说“市制及坊场制度不能祥述”,1没有深入探究。陶希圣先生1936年发表《唐代管理“市”的法令》2一文, 征引传世文献资料分8个方面阐述了唐代的市场法规。30年后, 英国学者崔瑞德专门研究了唐代的市场制度,3涉及官市制度、农村市场、地方集市等方面。我国学术界对唐代市场管理重新进行研究则是1986年以来的事, 刘志坚、武建国、冻国栋等先生做了积极探索。4这些成果有知识性的介绍, 也有较深入的剖析, 成绩突出, 但也提出了若干值得讨论的看法, 总体上似仍有欠系统和深入, 亦很少对市场管理的性质进行分析。本文试图在占有较详资料的基础上, 从市场设置的法规制度以及市场管理的行政体制和具体内容等方面, 来揭示唐代的市场管理问题, 并就某些具体管理制度及市场管理的本质提出一些粗浅认识。 一、 市场设置由政府确定 唐代市场作为商品交易处所, 不是可以因为某地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而能自发形成, 不是一个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或必然结果。在唐代, 市场的设置权和废止权皆明确归政府所有, 均以政府的意志而定, 仍然遵守“建城设市”的城市规划建设原则。如唐高宗时, 将长安万年县所属安善坊和大业坊的一半“立中市暑, 领口马牛驴之肆。然已偏处京城之南, 交易者不便, 后但出文符于暑司而已, 货鬻者并移于市。至武后末年, 废为教弩场”5, 置废均有政府掌握。景龙元年 (707年) 十一月, 唐中宗颁布《检校市事敕》, 强调“诸非州县之所, 不得置市”6, 规定市场必须设置于州治或县治以上的政府所在地, 申明市场设置的前提条件和范围。如所周知, 唐政府在西京长安、东都洛阳和地方都督府治所、州县治所均设置有一处或几处市场, 不但将商品交易活动限制在各级市场之内, 而且各级市场的设置制度亦由政府确定, 实行着严格的将官衙及居人区与商品交易区分开的坊市分离制度, 对市场进行强制管理。 各级市场都是有政府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而特别划定的区域, 其设置制度可由京师长安的东西二市窥其梗概。史载东市“南北居二坊之地 (东西南北各六百步, 四面各开二门, 定四面街各广百步, 北街当皇城南之大街, 东出春明门, 广狭不易于旧。东西及南面三街向内开, 并广于旧。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 四面立邸, 四方珍奇, 皆所积集) 。当中东市局, 次东平准局 (并隶太府寺) 。”西市“南北尽两坊之地, 市内有西市局 (隶太府寺。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 、市署、平准局。”7西市遗址, 曾由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唐代长安城考古工作队在1960年至1962年间多次勘察。据《考古》杂志1963年第11期《唐长安城考古纪略》载, 西市平面呈长方形, 南北长1 031米, 东西宽927米。北、东两面有宽约4米的夯筑围墙墙基。市内有南北向的和东西向的平行街道各两条, 宽皆16米, 四街交叉呈“井”字形, 各通向四面的8个市门。“井”字形的四街将市区划分为9个长方形区域, 每个区域的四周都临街, 邸店即设在各区域的四周。邸店是按照货物种类的不同而分“行”排列的, 共有220行, 即有220种不同的货物分类区。“井”字形的中心部位, 是政府市场管理机构市署和平准署的所在地。“井”字形两侧还有排水的明沟。“井”字形街以外还有小巷, 巷内道路两侧也有砖砌的排水暗沟。当然, 其他地方的市不可能等同于京师东西二市, 但市场依坊市分离制而官设, 由政府官吏对市内邸店分行依法管理 (详见下文) , 不得私自改易市内建置模式是肯定无疑的, 而且显然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而认真推行的。如上引中宗《检校市事敕》又云:“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 不得于铺前更造偏铺, 各听用寻常一样偏相。”8又如代宗大历二年 (767年) 五月敕:“诸坊市街曲, 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 先处分一切不许, 并令毁拆, 宜委李勉常加勾当。如有犯者, 科违敕罪, 兼须重罚。”9大历六年 (771年) 十二月又敕:“京城内诸坊市宅舍, 辄不得毁拆, 有犯闻奏。”大历十四年 (779年) 六月又敕:“诸坊市邸店楼屋, 皆不得起楼阁临市人家, 勒百日内毁拆。”10凡此均可证明政府对市场设置的高度重视。总之, 在唐代坊市分离制度下的市场设置权明确归政府所有。 二、 部门主簿从渗透着中心 在唐代, 不仅市场设置权归政府所有, 市场管理权也归政府所有。唐时从京都到地方均有专门负责各级市场管理的行政机构。为了比较直观地反映各级市场行政管理机构的官吏设置及编制情况, 我们依据《大唐六典》和《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所载资料列数表如下:太府寺是中央事务机关九寺中的一寺。行政长官太府卿为从三品职事官, 贰官少卿从四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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