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案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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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低于供货商价格底线促销商品受警告 2004年12月1日起,家乐福超市开始对惠氏婴幼儿系列奶粉进行特价促销,并派送赠品。除赠品外,金装健儿乐900克装和金装幼儿乐900克桶装奶粉,分别以128元和125元的零售价销售(低于惠氏公司为北京地区制定的终端市场最低价格底线)。惠氏公司向各门店下发通知,通知称:“家乐福这种行为给整个市场带来了混乱和不良影响,现已通知经销商停止向家乐福供货。” 案例 ? 1998年2月21日,济南七大商场以“长虹”售后服务质量不好为由,宣布拒售“长虹”彩电,采取联合行动,同时将各自商场内的“长虹”彩电撤下专柜。而“长虹”方面说,每天有四辆流动服务车在市内流动维修,济南消费者协会也证实没有关于“长虹”彩电的投诉。    这些商场联手拒售“长虹”彩电的真实原因是,“长虹”采取现款现货经销制,在销售上实行台阶式返利的方式,而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实力雄厚,商誉好,希望“长虹”对他们实行不同于一般小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允许他们先拿一批货做铺底销售,也即先给货,后付款。而“长虹”不愿意对任何商场作政策倾斜,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案例 通信公司:买别人的手机要交验机费   湖北省移动通信公司广水分公司在办理用户手机入网时,对不从该分公司购买手机的用户,每部收取100元的验机费,如不缴纳验机费,则不予办理入网手续;而对从该分公司购买手机的用户,不收取验机费。 有线电视:不买收视指南实施信号干扰   殡仪馆:不买我的骨灰盒甭想火化   在山东省定陶县的一家殡仪馆,曾出现过这样的怪现象:如果不买该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和用于覆盖骨灰盒的红布及纪念币,就不给提供火化服务,不给开具含“火化证明”的单据。另外,该殡仪馆还购进冥币强迫一些死者家属购买。而在黑龙江省的一家殡仪馆,还曾出现过即使不买骨灰盒,也得交“空盒费”的现象;在沈阳的一家殡仪馆,则强制要求死者家属必须在该馆举行告别仪式,每次收费600元。 * 在B地某电器公司遭遇A地十大商场联合抵制案中,由于某电器公司采用了与传统家电零售商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使得其商品售价与其他商场相比普遍较低。在价格方面处于劣势的十大商场为了能继续保持原有的价格水平,避免该公司进入A地市场与其竞争,便采取了与彩电生产厂家即供应商签订协议的方式,迫使这些厂家中断向该电器公司供货,使其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以达到阻止其进入A地市场、保持价格不落的目的。由于这十大商场在A地的销售渠道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不影响自己产品的销售,供应商不得不遵从协议,停止向某电器公司供货。十大商场的行为是针对与商场具有垂直关系(即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不同的环节)的生产厂家实施的,通过联合起来迫使供应商停止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意欲达到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因此,不论从协议当事人的力量来看,还是从协议的目的来看,十大商场的行为都已构成联合抵制。尽管整个事件的最后结局有些戏剧化,即某电器公司由于媒体的关注,销售量不低反高,十大商场未能达到目的,但我们再次强调,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不能仅以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标准,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应为反垄断法所禁止。最根本的是看该行为是否对整个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A地十大商场的行为 虽然没有最终损害某电器公司的利益,但毕竟使其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 了竞争;它们迫使供应者中断与该公司的交易,减少了供应者的交易机会;同时如果联合抵制成功,消费者丧失了更多选择的机会,并且将不得不接受本来可以更低的价格。所以,十大商场的联合抵制行为是有损于竞争的行为,应该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 在B地某电器公司遭遇A地十大商场联合抵制案中,由于某电器公司采用了与传统家电零售商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使得其商品售价与其他商场相比普遍较低。在价格方面处于劣势的十大商场为了能继续保持原有的价格水平,避免该公司进入A地市场与其竞争,便采取了与彩电生产厂家即供应商签订协议的方式,迫使这些厂家中断向该电器公司供货,使其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以达到阻止其进入A地市场、保持价格不落的目的。由于这十大商场在A地的销售渠道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不影响自己产品的销售,供应商不得不遵从协议,停止向某电器公司供货。十大商场的行为是针对与商场具有垂直关系(即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不同的环节)的生产厂家实施的,通过联合起来迫使供应商停止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意欲达到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因此,不论从协议当事人的力量来看,还是从协议的目的来看,十大商场的行为都已构成联合抵制。尽管整个事件的最后结局有些戏剧化,即某电器公司由于媒体的关注,销售量不低反高,十大商场未能达到目的,但我们再次强调,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不能仅以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标准,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应为反垄断法所禁止。最根本的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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