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食品安全性评价.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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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短期喂养试验 30天喂养试验,如受试物需进行第三、四阶段毒性试验者,可不进行这项试验。 * 当前第29页\共有51页\编于星期六\17点 1、30天和90天喂养试验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 当评价某受试物的毒性特点时,在了解受试物的纯度、溶解特性、稳定性等理化性质的前提下,并通过急性毒性试验及遗传毒性试验所取得有关毒性的初步资料之后,可进行30天或90天喂养试验,以提出较长期喂饲不同剂量的受试物对动物引起有害效应的剂量、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估计亚慢性摄入的危险性。首选品种为离乳大鼠,试验开始时动物体重的差异应不超过平均体重的土20%。 * 当前第30页\共有51页\编于星期六\17点 2、 繁殖试验 凡受试物能引起生殖机能障碍,干扰配子的形成或使生殖细胞受损,其结果除可影响受精卵或孕卵的着床而导致不孕外,尚可影响胚胎的发生及胎儿的发育,如胚胎死亡导致自然流产、胎儿发育迟缓以及胎儿畸形。如果对母体造成不良影响会出现妊娠、分娩和乳汁分泌的异常,亦可出现胎儿出生后发育异常。 * 当前第31页\共有51页\编于星期六\17点 3、代谢试验 受试物原形物在体内逐渐被代谢降解,而其代谢产物不断生成。测定灌胃后不同时间内受试物原形物或其代谢物在血液、组织或排泄物中的含量,以了解该受试物在动物体内的毒代动力学特征包括吸收、分布、消除的特点,组织蓄积及可能作用的靶器官等,根据数学模型,求出各项毒代动力学参数。同时采用分离纯化方法确定主要代谢产物的化学结构,测试其毒性并推测受试物在体内的具体代谢途径。 * 当前第32页\共有51页\编于星期六\17点 我国提出的“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中要求,对于我国创制的化学物质,在进行最终评价时,至少应进行以下几项代谢方面的试验: 胃肠道吸收; 测定血浓度,计算生物半衰期(进入机体的外来化学物质由体内消除一半所需的时间)和其他动力学指标; 主要器官和组织中的分布; 排泄(尿、粪、胆汁)。 * 当前第33页\共有51页\编于星期六\17点 4、 结果判断 试验项目中任何一项的最敏感指标的最大无作用剂量(MNL,以mg/kg体重计)小于或等于人体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 当前第34页\共有51页\编于星期六\17点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1、原理 慢性试验是观察试验动物长期摄入受试物所产生的毒性反应,尤其是进行性和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所谓长期是指试验动物整个生命期的大部分或终生,有时可包括几代的试验。 致癌试验是检验受试物或其代谢产物是否具有致癌或诱发肿瘤作用的慢性毒性试验方法。 * 当前第35页\共有51页\编于星期六\17点 2、 试验项目 原则上宜选用接近人体代谢特点的试验动物,但因目前已掌握大、小白鼠各品系的特点及诱发肿瘤的敏感性,故可优先用于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用两种性别的大鼠和/或小鼠进行两年生命期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并结合在一个动物试验中。 * 当前第36页\共有51页\编于星期六\17点 3、结果判断 根据慢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 最大无作用剂量≤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予以放弃; 50倍<最大无作用剂量<100倍者,需由有关专家共同评议决定该受试物是否可用于食品; 最大无作用剂量≥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中,并制定日允许量。 * 当前第37页\共有51页\编于星期六\17点 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用原则 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中对不同受试物进行几个阶段试验原则规定为: 1、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 当前第38页\共有51页\编于星期六\17点 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用原则 2、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则根据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四阶段的毒性试验。 * 当前第39页\共有51页\编于星期六\17点 3、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者,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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