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法律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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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法律解读 法律是平等的。这意味着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并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法律后果,这并不取决于每个人的身份差异。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尽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一贯追求,但其从理想变为现实,却不过是近代以来的事情。在古代的阶级社会中,无论东方与西方,法律都会对人们进行身份等级的严格区分,赋予不同的权利义务,并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身份给出差异化的法律后果。这种身份影响着刑罚的现象在历史悠久的中国传统法律中更加突出,其原因除了阶级统治与压迫这个一般因素外,还包括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为了对这个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透视,本文选取了《唐律疏议》这部被公认为对中国传统法律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为例,来探讨身份怎样具体地影响着刑罚。 一、 《唐律疏议》的代表性、法典意义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部基本法典,其制订始于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年)。本着“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的精神,是年唐高宗令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和左仆射于志宁等人,编纂《永徽律》,并于次年完成,颁行天下。该法典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在体例和内容上,均以太宗朝的《贞观律》为蓝本。永徽三年,为解决“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的问题,统一对律文的解释,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详细解释,是为《律疏》。永徽四年十月,高宗又下诏颁行《律疏》,并附于律文之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这部律文和疏议合编的法典当时被称为《永徽律疏》。玄宗开元时期,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数次对《永徽律疏》进行了删修、刊定,使其愈加完善。唐亡之后,该部法典由于其巨大的立法成就而受到五代、宋、元等后世诸朝统治者的重视,引以为各朝立法的参考,遂得以流传下来。元代以后则因其对唐朝法制的代表意义而被称为《唐律疏议》。 这部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备受中国各代学人和今日世界的法史学者的广泛推崇,现被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的代表,或曰中华法系的典范之作。笔者认为,《唐律疏议》的这种代表性或者典范意义,主要来自其指导思想和历史影响两个方面。 首先,从指导思想来看,《唐律疏议》全面地反映了中国传统主流法律指导思想——儒家法律思想——的要求,因而具有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代表意义。西汉以来,长期居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主流地位的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儒家思想被官方奉为统治思想,儒家学说成为知识分子的主要学习内容,儒家道德伦理成为中国人的行为准则。在这种情况之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统治手段的法律也必然要受到儒家思想的浸染,打上深刻的儒家烙印。细究儒家法律思想,其最为核心的主张有三:德主刑辅、刑罚中、礼法相融,这些都在《唐律疏议》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成为了该部法典的特点, 因而笔者认为这构成了《唐律疏议》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代表性的来源。 其次,从历史影响来看,《唐律疏议》以其对后世法典的借鉴意义和蓝本作用具有了对唐后时代中国传统法律的代表性。唐代以后各朝,都将《唐律疏议》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五代各国立法基本取法于唐,宋朝法制也是对唐律的随时损益,元代的至元新格,明代的《大明律》都是参照《唐律疏议》制定而成,而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在条文上与《唐律疏议》大体相同的达到四百余条。 总之,选择以《唐律疏议》为依据,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身份与刑罚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在方法论上是可以成立的。 二、 特殊身份者的刑罚特权 概言之,在笔者看来,中国传统法律中,身份对刑罚发挥影响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特殊身份者享有刑罚方面的法定特权;二是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决定着某个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三是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量刑标准;四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等级差异会影响量刑标准。下面笔者即结合《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别的讨论。 1、 官贵刑罚特权 基于特殊身份的刑罚特权是指当特殊身份者违法犯罪时,天然地享有减轻和免除处罚的特权。 这里的特殊身份者,在《唐律疏议》中主要是指官员和贵族。这类人是皇帝维护其统治必须倚重的对象,所以法律首先从身份上把他们与其他臣民区分开来,然后赋予各种法律特权。除了通常的免纳赋税、免服徭役、世袭官爵之外,法律还赋予他们本人甚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在犯罪违法之后,不受或者少受国家刑罚的特权。《唐律疏议》在继承前代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了议、请、减、赎、当等多种制度,构成了官贵刑罚特权体系。 议即“八议”,是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类人物在违法犯罪后享有的刑罚特权。《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就是说,对这八种人,犯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在犯有死罪时,司法机关要将其罪状写明并注明该犯应属哪一议,议状上报皇帝,皇帝召集中央重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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