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工业卫生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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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超载保护装置规范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安全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桥式重机、门式(半门式)超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半门座)超重机、铁路起重机、电动葫芦、固定式起重机所使用的超载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 引用标准   GB 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 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超载保护装置 safety devices against overloading   起重机工作时,对于超载作业有防护作用的安全装置,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   3.2 动作点 action point   装机条件下,是指由于装置的超载防护作用,起重机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动作时,起重机的实际起重量。   试验室条件下,是指判定到装置可以使起重机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动作时,装置承受的实际载荷值。   3.3 设定点 set point   装置标定时的动作点。   3.4 综合误差 combined error   装置安装在起重机上,动作点偏离设定点的相对误差。   3.5 动作误差 action error   在试验室条件下,装置动作点偏离设定点的相对误差。   3.6 起重机状态 crane configuration   起重机在某一工况条件下的外部形状。   3.7 电气型装置 electric devices   通过机械量与电量之间的转换达到规定功能的装置。   3.8 机械型装置 mechanical devices   通过机械量之间的转换与开关(控制阀)配合达到规定功能的装置。   3.9 故障 failure   装置丧失执行4.1条相应功能的能力或者综合误差超过规定值。   3.10 不安全方向 dangerous directions   起重机超载时,吊物继续起升,臂架伸长,幅度增大及这些动作的组合。   3.11 安全方向 safety directions   吊物下降,臂架缩短、幅度减小及这些动作的组合。 4 功能要求   4.1 装置必须具备以下功能型式之一:   a. 自动停止型。当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同时应能允许起重机向安全方向动作;   b. 综合型。当起升质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左右时,应发出音响或灯光预警信号。当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应能允许起重机安全方向动作。   4.2 装置应能区别起重机实际超载与正常作业时吊物起升、制动、运行等产生的。 4.3 装置正常工作时,应能自动地执行规定的功能,不得增加司机的额外操作。 4.4 装置宜设有自动保险功能。当装置内部发生故障时,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5 技术要求   5.1 电源开关   使用电源的装置,在装置上不得装设可切断电源的开关。   5.2 解除开关   装置设置可以解除4.1条规定功能的开关时,必须同时安装开关锁定机构。解除开关必须经主管人员同意方可开启使用。   5.3 抗干扰性   电气型装置应具有抗干扰措施。   5.4 强度裕量   装置的任何部件安装于起重机承载系统中时,其强度裕量不得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零部件的强度裕量。   5.5 材料和构造   装置所用的电子元器件应严格筛选。材料应选用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的材料,各安装件、联接件应有防松动措施,金属件应作防腐处理。   装置的构造应便于安装、调整、润滑和检修。   5.6 综合误差  5.6.1 电气型装置不应超过±5%,机械型装置不应超过±8%。   综合误差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误差=(动作点-设定点)/设定点×100% (1)   5.6.2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综合误差的有效范围应在使用说明书和产品铭牌上明确说明,原则上应能满足配用起重机的全部使用工况。   5.7 设定点   5.7.1 设定点的调整应使起重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吊运额定起重量。   5.7.2 设定点的调整要考虑装置的综合误差。在任何情况下,装置的动作点不得大于110%额定起重量。   5.7.3 设定点宜调整在100%--105%额定起重量之间。   5.8 信号   5.8.1 预警信号   音响预警信号持续时间应大于等于5s,并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灯光预警信5.8.2 报警信号   音响报警信号应与起重机环境噪音有明显区别。距发音部位1m及在司机位置测量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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