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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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锅炉房建立设计方案核准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程及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小型锅炉房是指依法不须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其锅炉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Meq \o(\s\up 8(2 ),\s\do 3( ))或总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并属于《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其次款所定义锅炉的锅炉房)。新建小型锅炉房或扩建、改建小型锅炉房时,应遵守本规定。 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其它锅炉房,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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