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解读.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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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解读 《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1月27日由卫生部部长委员会通过,并于2007年2月14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该法案将于2007年实施。《办法》较以往有了更翔实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突出了人性化,更加科学合理。它的出台将使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得以巩固和加强。本文中,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解读和分析《办法》,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的具体要求。 1 处方权和法律责任 《办法》共8章63条,并新增2个附件。第1章“总则”共4条,主要阐述制定本法的目的、宗旨以及对处方的解释。第2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共3条,规定了处方的统一标准、书写规则、药品剂量与数量单位。第3章“处方权的获得”共6条,解释了医师怎样获得处方权。第4章“处方的开具”共15条,规定了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第5章“处方的调剂”共14条,规定了药师进行处方调剂的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审方责任。第6章“监督管理”共11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对医师开具处方、药师调剂处方进行监督管理,并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第7章“法律责任”共6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对违反《办法》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办法》对其相应的处罚措施。第8章“附则”共3条,增加了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机构的解释,增加了处方标准和处方评价表2个附件。 2.1 处方印刷表征 《办法》对处方的格式、内容、印刷用纸颜色等都作了细致规定,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执行。处方内容包括前记、正文、后记。处方颜色规定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2.2 药品名称或名称代的编制 《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一些医院医师开处方时,笔迹潦草难辨,或对一些关键药物名称代之以符号和字母代码,防止患者拿到处方后去院外药店买药。针对此现象,《办法》将打破“处方外流”屏障,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买所需药品。 2.3 苯二甲酰胺的使用 《办法》的施行将同时废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436号)。《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若此类患者需长期使用该类药品,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新增规定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办法》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患者的用药需求,同时又很好地兼顾了对其安全、合理使用的监督管理。 2.4 不规范处方行为 《办法》施行后,卫生部要求每家医院必须定期对院内处方进行点评,动态评价医师处方的临床必要性、经济性,以及是否安全有效;建立处方超常预警,药师和动态监管部门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须及时干预,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于医师,若出现违规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将被警告并限制处方权。处方权被限后,医师仍连续2次以上开违规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被发现以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行为,医疗机构须取消其处方权。《办法》使得处方管理有章可循,对不规范的处方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有助于医院提高管理水平。同时更具针对性,也有助于增进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办法》的出台,使医院的处方管理有据可查、有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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