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的立法技术.docxVIP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唐律疏议》的立法技术 唐朝末年,世界著名公司称“礼仪”为“礼仪”。因此,《唐朝法律法规》的最大特点是将礼仪和法律的双重标准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当时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 也就是说有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 一种是国家的制定法, 一种是社会的生成法。当古代社会面对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和“礼有等级”的封建伦理道德时, 其内部往往会产生不容回避的冲突。由于礼法之间始终存在着谁为第一位的问题, 因此这对矛盾又会始终伴随着礼法结合的整个过程。上个世纪80年代, 中国大陆对唐礼的研究几乎还没有开始, 反而是人们由于对唐律的研究而引起了对“礼”的关注。80年代起, 中国大陆对唐礼的研究有了相当大的进展, 业绩显著, 如刘俊文《唐律与礼的关系试析》 (《北大学报》1983.5) , 《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例述》 (《北大学报》1984.5) , 王立民的《唐律的礼法关系透析》 (《儒学与法律文化》, 复旦, 1992年) 等。这些著作详尽的论述了唐律中关于礼法结合以及礼法冲突的问题, 但是对于礼法结合的原因, 目前国内法律史学界还没有较多的涉及, 故本文将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述。 一、 财产侵犯的归责原则 唐代的法律体现着浓厚的封建伦理纲常思想。首先, 在家庭关系上, 强调对家长的绝对服从, 对于宗族内部相互侵犯的行为, 从刑名到刑罚都体现出浓浓的宗法等级痕迹。在亲属人身侵犯的案件中, 唐律沿袭了始自西晋的“五服”定罪的制度, (注:五服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依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 服丧的时间, 所穿的丧服的缝制方法以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则有所不同, 关系亲的服制重, 关系疏的服制轻, 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 通过服制的尊卑, 长幼, 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 同时唐律对诉讼的对象也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如:卑诉尊, 幼诉长, 妻诉夫, 奴诉主等都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行为, 且不问所诉之事是否属实。在量刑方面, 尊亲属侵犯卑亲属的, 亲等越近, 处罚越轻, 反之, 亲等越近处罚越重。在财产侵犯案件上, 尊卑之间要依所侵犯对象由疏到亲的关系而逐级减轻, 这方面与人身侵害案件的处理略有不同。唐律关于亲属相犯的规定, 是封建伦理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 其外在表现就是同罪异罚, 这与传统的法律思想是相背的。难怪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沈家本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国家刑法, 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 父杀其子, 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 则治以不孝之罪, 惟有如此, 方为平允。 在《唐律疏议》中还明确规定了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这项原则来源于儒家所倡导的”父子相隐”的思想, 根据唐律:“诸同居, 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 若孙之夫, 夫之兄弟, 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 奴婢为主隐, 皆勿论。”但并不是说一切形式的犯罪都可以适用同居相隐的原则, 其限制为: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 依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 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通过维护封建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这一原则的确立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是相适应的, 但它也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相当大的不便, 由于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并没有完全划清, 所以硬将所有的道德理想都纳入到法典里面去, 一定会带来某种程度上的混乱, 从而削弱实然法律的效果。 血亲复仇是“礼”在唐律中的又一大体现。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死刑权逐渐收归国家, 国民不论以何种理由杀伤他人, 都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秦自商鞅变法以来, 即开始对血亲复仇加以禁止, 但是对于复仇行为是容是禁, 一直是统治者为之头痛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杀人者死是自然之法, 从经义的伦理道德上讲, 子报父仇也是合乎逻辑的。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想加强中央集权, 加强法的强制力, 禁止在民间实施血亲复仇的行为, 但同时这也与唐代重伦理的基本法律思想相矛盾。恰如袁枚所言:三代而后, 皋陶少矣, 凡纵其父杀人者皆孝子耶?彼被杀者独无子耶?世宗不宜以“不问”二字博孝名而轻民命也。这句话说得很有道理, 儒家过于看重家族伦理, 而不顾整个社会安危, 确是一大缺憾。在封建制度下, 无论是法治还是礼治, 归根结底是人治, 这就必然带来法律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从而失掉了法律的两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公平和确定。 此外, 在《唐律疏议》中还存在着“留存养亲”, “奸非”, “同居共财”, “子孙违反教化“等一系列符合礼治但不符合法治的规定。统治者根据法律的特点和道德的要求立法, 使不同阶层不同地位的人适用不同的法律, 引礼入律, 引情入法, 为法律确立了一条情与法相结合的特殊模式, 并为后世立法, 国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

文档评论(0)

187****7209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