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破产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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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破产法v 一、破产的原因v 二、破产的申请主体及管辖v 三、破产的程序v 四、债权人会议v 五、重整与和解v 六、破产财产的范围v 七、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的原因v (一)概念v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v (二)法律规定v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1、不能清 偿v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持续地无法全部进行清偿的一种客观经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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