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探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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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八章六十条,五千余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一万 六千余字。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法及条例的重要变化;第一章 总则;?;4、机构、场所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按机构、场所归集所得的方法。(条例五条) -“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条例八条) 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管理、控制);三、纳税义务(法第三条,条例六、七、八条) 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1)设立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 (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业利润 --源泉扣缴机制; 四、所得的内容及来源地的判定(法三条,条例六、七、八条) 1、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发生地确定。 2、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经济来源地确定;动产按收益者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经济来源地确定。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确定。 4、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 一般规定;(二)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税法第二十一条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清算条例十一条;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节 收入; (三)所得实现原则:一般为进行了一项公平交易时,销售了货物,提供了劳务。差异:持有期间的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四)纳税必要资金原则: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如免税重组、分期收款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二、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货物收入 (条例十四条) 分期收款销售,与会计的差异(条例二十三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 (条例十五条) 超过12个月的劳务,税收上按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的差异。(条例二十三条) (三)财产转让收入 (条例十六条) 生物资产;股权;债权。;(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十七条) 持有收益。一般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特殊情况:境外所得的确认,反避税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免税。(法二十六条、条例八十三条) (五)利息收入 (条例十八条) 按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会计上采取实际利率法。 (六)租金收入 (条例十九条) 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会计上按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均匀确认。;(七)特许权使用费(条例二十条) 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费的日期确认。 (八)捐赠收入(条例二十一条) 按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是否递延,条例未规定。 (九)其他收入(条例二十二条) (十)采用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条例二十四条);(十)视同销售(条例第二十五条)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2)将自产的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 (3)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一)两者的差别: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给予的优惠。 (二)不征税收入 (条例二十六条) 1、财政拨款(不同于财政补贴或补助,与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衔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体特定、非经营业务、财政收支两条线等);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三)免税收入(法二十六条)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 扣除;(三)合法性原则:非法支出不能扣除。;二、扣除的具体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条例三十四条) 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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