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记》成书与作者新探.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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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记》成书与作者新探 一、 《乐记》主要为公孙尼子作 《音乐》作为中国音乐理论史和儒学史的重要文献,其写作和作者问题一直是学术史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据《汉书·艺文志》: 武帝时,河间献王好儒,与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献八佾之舞,与制氏不相远。其内史丞王定传之,以授常山王禹。禹,成帝时为谒者,数言其义,献二十四卷记。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与禹不同,其道浸以益微。 因为对“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与禹不同”一句有不同的解读,争论随之而起。据这段文字,主张《乐记》为河间所作的学者认为这里“与禹不同”,实传本的不同,内容上仅是篇章略有不同;但反对的学者则据此认为河间所作《乐记》,实为《王禹记》,与现存《乐记》无关,现存《乐记》实为刘向所得,《乐记》作者应是公孙尼子。 学者认为刘向所得《乐记》是公孙尼子所作,主要的依据有:一是保存在《隋书·音乐志》中的梁沈约《奏答》,这里沈约首次把《乐记》与公孙尼子联系了起来;二是《史记·乐书》张守节正义:“其《乐记》者,公孙尼子次撰也。”但考沈约《答奏》所论亦甚为模糊,并不能直接得出《乐记》为公孙尼子所作的结论。据《隋书·音乐志》: 窃以秦代灭学,《乐经》残亡。至于汉武帝时,河间献王与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其内史丞王定,传授常山王禹。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与禹不同。向《别录》有《乐歌诗》四篇、《赵氏雅琴》七篇、《师氏雅琴》八篇、《龙氏雅琴》百六篇,唯此而已。《晋中经簿》无复乐书,《别录》所载,已复亡逸。 案:汉初典章灭绝,诸儒捃拾沟渠墙壁之间,得片简遗文,与礼事相关者,即编次以为礼,皆非圣人之言。《月令》取《吕氏春秋》,《中庸》、《表记》、《防记》、《缁衣》皆取《子思子》,《乐记》取《公孙尼子》,《檀弓》残杂,又非方幅典诰之书也。礼既是行己经邦之切,故前儒不得不补缀以备事用。 从上述文字看,诚如刘心明所指出的,这段引文中关于《乐记》的论述部分,含有比较明显的两层意思:“一、沈约并不否认河间献王等人‘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的事实;二、沈约认为河间献王等人在编辑《乐记》时曾取材于《公孙尼子》一书。”但以往学者引用沈约的这篇奏章时多断取案语部分,径以“《乐记》取《公孙尼子》”立论,事实上,“即使仅就第二层意思立论,也不能以‘《乐记》取《公孙尼子》’一语为前提,必然地推导出《乐记》作于公孙尼子的结论。”刘心明此论可从同样是沈约所作且成书在《奏答》之后的《宋书·乐志》中得到佐证: 武帝时,河间献王与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著《乐记》,献八佾之舞, 与制氏不相殊,其内史中丞王定传之,以授常山王禹。禹,成帝时为谒者,数言其义,献《记》二十四卷。刘向校书,得二十三篇。然竟不用也。” 显然,从沈约的这段话看,沈约不但不否定《乐记》为献王所作,且认为刘向所校与王禹所传之本只是传本不同罢了。 由于受沈约、张守节等古代学者的影响,郭沫若先生在《公孙尼子及其音乐理论》一文中明确地认为《乐记》主要为公孙尼子作。虽然郭沫若这篇文章也留有余地,一方面承认《艺文志》中的《乐记》二十三篇与《王禹记》二十四篇的“不同”,只是传本篇数和部分文字的出入而已,但另一方面又几乎将《乐记》全部置于公孙尼子名下加以讨论,给人造成《乐记》的实际作者乃是公孙尼子的强烈印象。郭沫若以后,杜国庠、杨荫柳、杨公冀、董健、冯吉轩、周来祥、金钟、吕骥等学者则更进一步,多认为现存《乐记》与献王无关,而是公孙尼子所作。其中吕骥持公孙尼子说最为坚决和彻底,他在《关于公孙尼子和〈乐记〉作者考》一文中说: 最重要的, 我以为他们(持刘德作《乐记》学者)似乎有意不提, 或者不愿读者知道《汉书·艺文志》还有另外的一段记录。就在这段话之前, 明明有这样几句话,现全录:“乐记二十三篇,王禹记二十四篇,……”这样的记载难道不清楚么?《乐记》二十三篇, 排在前面,为了与前面《乐记》相区别,将另一种与乐有关的书《王禹记》二十四篇列于其后,最后说:“凡乐六家,一百六十五篇。”最清楚不过,《乐记》是一家,《王禹记》是一家。我以为史学家班固这样写是经过思考的,不是任意乱写的。如果不看这个记载,我们是不容易搞清楚谁是谁非,看过这个记载, 我们就可以了解到《乐记》既不是河间献王刘德领一班儒生所编撰的,也不是王定所传的;而王禹所记的二十四篇,大概也就是河间献王刘德所编撰的,不过并不是刘德的著作,也不是他写定的,所以《汉书·艺文志》写作《王禹记》二十四篇。班固并不是没有看到河间献王的著作,在儒家著作目录中,除了记明《公孙尼子》二十八篇之外,后面还记下了《河间献王对上下三雍宫》三篇。如果关于乐的二十四篇文论确是刘德所记、所编,班固决不会把这笔帐记在王禹名下。……公孙尼子的《乐记》和王禹记乐事的书性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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