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中后期禁啡制度研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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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后期禁啡制度研究 禁审是指中国封建统治时期政府对一些利益丰富的行业进行的垄断经营,也称为重复协商。《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两京诸市暑令丞职掌条注文释“榷”字之义, 曰:“榷, 谓专略其利。”1韦昭结合解释榷酒之义曰:“以木渡水曰榷, 谓禁人酤酿, 独官开置, 如道路设木为榷者, 独取利。”颜师古曰:“榷者, 步渡桥, 《尔雅》谓之石杠, 今之略是也。禁闭其事, 总利入官, 而下无由以得, 若渡水之榷。”2禁榷制度则包括封建政府为垄断经营某些行业所采取的政策、法规、措施等, 始创于战国时期齐国管仲的莞山海政策, 西汉武帝时得到继承和扩大。到唐代中后期, 禁榷制度又有新发展, 主要有榷盐、榷酒、榷茶和榷铁制度。鉴于整体探讨唐代禁榷制度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 以下试对唐代四种禁榷制度的发展变化情形分别加以梳理, 并对禁榷制度的实质与影响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一、 刘浚时,实行亭户制盐,第四浚之效果 唐王朝建立后, 为了尽快恢复社会经济, 巩固统治根基, 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轻徭薄赋, 与民休息, 允许公私兼营盐铁木等山泽之利。就盐业而言, 继承了隋文帝开皇三年 (583年) “通盐池、盐井, 与百姓共之”3的政策, 一方面由政府经营管理着部分盐业, 以保障皇室、军队等的食盐消费, 另一方面也允许私人从事盐业生产, 对私营海盐实行了将盐税寓于租庸调中征收, 对私营井盐则逐步设立了专税。玄宗朝以前, 唐政府对盐业产销并不实行垄断性的禁榷制度。唐代榷盐制度的出台实施直接迫于国家财政压力, 即为了解决财政问题。扼要说来, 自高宗、武后时期起, 土地兼并全面抬头, 均田制日趋废坏, 均田农户大量流失, 租庸调农业税收受到冲蚀, 官俸、军费等财政支出很难保证, 国家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安史之乱爆发后, 东都洛阳和西京长安相继沦陷, 国库尽失, 使国家财政基本陷入崩溃, 收支矛盾愈加尖锐。在这种严峻情势下, 增辟农业税收之外的其他财源, 就成为一件迫在眉睫的大事, 历史上对解决国家财政问题极有成效的榷盐制度再次应运而生。 首先实施榷盐制度的是平原太守颜真卿。安史之乱初, 颜真卿为筹措军费对抗叛军, “以钱收景城郡盐, 沿河置场, 令诸郡略定一价, 节级相输, 军用遂赡”,4取得了明显成效。乾元元年 (758年) , 盐铁转运使第五琦借鉴颜真卿的做法, 认为“方今之急在兵, 兵之强弱在赋”, 奏请肃宗同意, “创立盐法, 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 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 免其杂徭, 隶盐铁使, 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 无得横赋”;5“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 游民业盐者为亭户”。6运用国家政权, 推行更为严密的榷盐制度, 将先前的盐业生产户及流亡客户愿意生产食盐的确立为“亭户”, 免除他们除租庸之外的一切负担, 使其专门生产食盐;同时设置监、院等政府机构统购亭户折纳租庸之外的全部产盐, 加以榷价后再由政府有关部门运输销售, 并规定盗煮私鬻者为非法, 不许盐业私营, 从而将食盐的产销环节全部控制在政府手里, 由盐铁使 (兼任榷盐使) 负其总责。至此, 唐前期允许公私兼营盐业的政策被废止, 推行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的全面榷盐制度。 史载“天宝、至德间, 盐每斗十钱……及 (第五) 琦为诸州榷盐铁使, 尽榷天下盐, 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 为钱一百一十 (文) ”。6看来第五琦榷盐制实施以前, 盐的市场零售价格是每斗十文, 榷盐制实施后, 政府监、院机构即以此价格统购亭户所产食盐, 每斗加价百文后再统一出售, 从而形成了每斗一百一十文的专卖零售价格。第五琦榷盐制推行后, 榷利岁入40万贯左右, “人不益税而国用以饶”,7缓解了当时财政极度紧张的状况。不过, 第五琦榷盐制并非尽善尽美, 最大的弊端在于全面垄断食盐的产销环节, 使得政府不得不广置专卖机构并委任大批官吏进行管理, 以致机构臃肿, 奸蠹滋生, 经营管理的费用和损耗增多, 从而直接影响了榷利的纯收入。鉴于此, 著名理财家刘晏在代宗大历元年 (766年) 至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 主管东部海盐专卖事务期间, 对第五琦盐法进行了系统改革, 取得了更大成效。史载:“自兵起, 流庸未复, 税赋不足供费, 盐铁使刘晏以为因民所急而税之, 则国用足。于是上盐法轻重之宜, 以盐吏多则州县扰, 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 粜商人, 纵其所之, 江、岭去盐远者, 有常平盐, 每商人不至, 则减价以粜民, 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晏又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旱则土溜坟, 乃随时为令, 遣吏晓导, 倍于劝农。吴、越、扬、楚盐廪至数千, 积盐二万余石。有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场, 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候官、富都十监, 岁得钱百余万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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