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基督教与近现代宪政.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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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基督教与近现代宪政 说到中间的基督教,很难将其与当时的欧洲黑暗统治结合起来。很难想象它对现代宪政的贡献什么。但深入研究中世纪的基督教,我们发现,立宪主义作为一种理论观点,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后期。而在古希腊古罗马的古代宪政体制和近代立宪政体之间,中世纪是不可或缺的中介和桥梁,如果没有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学说——一种将古希腊古罗马的古代自然法理论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学说引入基督教神学的思想体系,就不会有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复兴,而教权与王权和贵族的权力争夺促进了对权力的制约和近代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为近代宪政理念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基督教的“原罪说”、信仰主义和禁欲主义是近现代宪政运动的精神催化剂。 一、 自然法思想的源起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古代希腊宪政法治文化乃是近现代宪政文明的原初形态。据记载,亚里士多德曾经著有《一百五十八国宪法》1。不过亚氏所说的宪法并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它主要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结构的法律,尤指城邦政体。但宪政的原初理念和最早的宪法概念的确是从那时就出现了,近现代宪政的要素从那时就开始生成。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学说在古代宪政和近现代宪政之间起传承和中介作用。 中世纪天主教神学和哲学在托马斯·阿奎那宏大的思想体系中达到了顶峰。他将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学说特别是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理性主义元素带入天主教神学和哲学,形成了信仰主义、神秘主义和理性主义相结合的神学自然法思想。 阿奎那的思想首先为教会和神学服务。在阿奎那之前,中世纪最重要的意识形态是奥古斯丁的“教父学”,“教父学”“反映了帝国(指罗马帝国)末期人们对以往国家观念的一种转变。人们不再像古代城邦社会的公民那样视国家为追求最高的善的社会组织,并把全部的忠诚献给国家,人们已从信上帝起开始了对国家的疏远”(P120)。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市民社会已开始形成,国王和教会斗争愈演愈烈,尤其是“十字东征”后“发现”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文明,“教父学”再也无法维系自己的支配地位。“十至十三世纪异端分子对封建制度及其意识形态的尖锐批判,迫使必须为封建主义提出新的思想上的依据”(P92)。在此背景下,阿奎那的经院哲学应运而生。 阿奎那崇尚自然法,是古代自然法的传承人,他认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都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P106)。他认为法律的宗旨是致力于公共幸福。幸福不在世俗的欲望之中,而在于追求一种至善。幸福有赖于个人的德行,德行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的保证,因此私有制虽不是自然法内容本身,但也不违背自然法,“它只是由人类的理性所提出的对于自然法的一项补充而已”(P142)。 在政体理论上,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一脉相承,他认为人类社会最好的政体就是那种有集美德与知识于一身的君主统治的政体,但由于在现实世界上,这样的君主很难找到,因此阿奎那认为现实中最好的政体是混合政体,即结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三者优点而形成的混合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权力不再集中于君主,由人民选举出官吏并由官吏来制约君主的权力。 阿奎那强调以人民的力量制约暴君,他认为,“世俗政权虽是必要的,但它的必要只存在于这个政权能维持正义,能给人们带来物质福利与精神幸福的范围内。国王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的约定是统治者合法权利的凭证”(P54)。如果一个国王不能尽到自己的职责,“那就是咎由自取,因为他的臣民就不再受他们对他所作的誓约的拘束”(P60)。他的这一思想含有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论的因素。阿奎那还强调人的自由和平等,他在《箴言书注》中说:“所有人的自由生来平等,虽然其他禀赋都不平等。一个人不应像一个工具一样服从另一个人。因此,在完整的国家中没有废除属民自由的君主统治,只有不歧视自由的权威统治。”(P408) 这些“看起来似乎是出自近代启蒙学者手笔的文字,实际上赫然出现在托马斯的著作中。我们当然不能根据托马斯著作中的某些片段就给他戴上‘民主主义’的桂冠,但通观他的社会政治学说,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他既不是教权主义者,也不是封建主义者的结论”(P408)。实际上阿奎那对宪政理念的传承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将自然法的精神和理性主义权威带回欧洲,并使之成为神学外衣下的主流意识形态。另外,他的思想体系的调和和妥协的精神,也为近现代宪政理念的生成提供了一种方法论的参考。从某种意义上说,近现代宪法就是一种妥协法。 二、 基督教文化的浸淫是现代宪政的内在本质 基督教文化对近现代西方宪政理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原罪说”、信仰主义和禁欲主义上。中世纪的基督教内部是不平等的,但基督教的原罪说,又实际上使每个世俗的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因为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原罪。更为重要的是,按照“教父学”精神领袖圣·奥古斯丁的解说,“原罪说”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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