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西洋终止问题的再思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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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西洋终止问题的再思考 根据福建长乐的《天飞星》和江苏太仓的《通招行动》纪念碑,郑和的《下西历》第七年从《夏末》开始。然而, 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长期以来,人们广泛地把目光聚焦在郑和下西洋终止及其原因问题上。郑和研究所包含的问题意识,始终隐藏在研究的背后,这就是中国从先进到落后的问题。一般认为,郑和时代中国是先进的,航海技术走在世界前列。七下西洋以后,明朝有海禁,不再有远航,而西方凭借先进的航海技术来到东方,从此中国落后了。因此,郑和下西洋终止及其原因问题,是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史的一个关节点。以往大多以明朝海禁、耗费巨大、物力不支、难以为继,直至引申出闭关锁国这一思维模式来看待和评价这一问题,而这是否符合历史的真实呢?事实上,上述假设未必成立,或有解释不尽合理。迄今为止,若干相关史实仍处于若明若暗之中。本文试图重新审视并就终止相关史实加以考辨,以期消除某些误解,使我们的认识接近历史的真实。 一、 是闭关锁国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社会上都存在一种认为郑和下西洋终止是由于明朝实行海禁,更引伸出海禁就是闭关锁国的看法。这种看法已相当普遍,实有辨析的必要。 一、 近岁官员、军民归个人私造海舟,总据上谕 郑和第七次下西洋结束于宣德八年(1433年)。此次下西洋船队回国,据祝允明《前闻记》记载,是在六月二十一日入太仓,七月七日到京(《下西洋》)。在《明宣宗实录》中,我们检得明廷“严私通番国之禁”的上谕,它正是在下西洋船队回归的次日,即七月初八颁下。二者之间是否有关连呢?为便于分析,特录全文如下: 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上谕右都御史顾佐等曰: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彼者已有擒获,各重罪。尔宜申明前禁,榜于沿海军民,有犯者许诸人首告,得实者给犯人家赀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纵之弗禁者,一体治罪。(卷一○三) 从以上上谕,不难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禁令是以往明朝禁令的延续。前言“私通外夷已有禁例”,后言“尔宜申明前禁”,均说明此令不属于新颁,而是重申性质。 第二:禁令内容明确所禁的是“严私通番国之禁”。惟“私通”才在禁止之列。 第三:禁令针对的是“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的现象。 第四:禁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 由此可知,虽然下西洋终止与此海禁令二者在时间上密切接近,但是下西洋是官方派遣的出洋,显然不在禁令之中,因此下西洋终止与海禁令没有直接关连。翻检史籍,下西洋与海禁是两回事,海禁不因下西洋而产生。下西洋前有海禁,下西洋中有海禁,下西洋后也有海禁。海禁所禁的不是郑和式的远航。实际上,明朝颁下“严私通番国之禁”的同时,没有废除或关闭管理海外贸易的专门机构市舶司之令,在郑和下西洋终止后,各市舶司继续运行,朝贡贸易,也就是官方管理控制的海外贸易并没有停止。 二、 “食品贸易”与“海禁” 明朝初年,朝贡贸易与海禁是明朝对外政策的两个方面,二者并行不悖,共同构成明朝对外政策的一个整体。虽然共生共存,但是各自具有不同的内涵,在概念上有不同的界定。在这里,首先需要界定明朝“朝贡贸易”与“海禁”(或禁海)两词的涵义。“朝贡贸易” 在广义上是指明朝对外采取与各国友好交往和通商贸易往来的政策,具体指限定在朝贡形式下的明朝官方管理控制的对外贸易,涵盖的主要是政策对外的一面;“海禁”指明朝政府禁止中外私人海上交往贸易,主要是禁走私贸易,侧重的是政策对国内民间的一面。二者相联系的是政策内外有别的两个方面。我们不仅要从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去把握明朝海外政策的总体,也应对二者具有明显不同的侧重内涵有所认识。 1. 官方海外贸易 在古代,朝贡可称之为一种国际关系模式,它不仅是中国对外交往形成的惯例,也是古代亚洲乃至欧洲国际关系形成的惯例,因此,我们不可将其视为中国所独有。值得注意的是,自古以来,“朝贡”一词包含有外交和贸易双重含义,在中国与外国的交往中,朝贡和给赐占有重要地位,既是政治外交活动,又是经济贸易交流。自唐中叶以来,市舶司一直是管理官方海外贸易的专门机构。明朝建立以后,沿袭历朝中外通交的朝贡模式,谋求建立朝贡体系,制定了朝贡贸易政策,设立了市舶司掌管对外贸易。进一步而论,因为明初将海外贸易限定于朝贡形式下,相对历朝更加强化了官方管理和控制。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朝贡贸易具有的官方海外贸易性质。对于明朝统治者而言,朝贡贸易是得到外来之“宝”的必要途径;而对于海外诸国来说,“虽云修贡,实则慕利。”(卷八)总而言之,物质需求构成中外交往的本质特征。 明王朝将海外贸易严格限定在朝贡范围之内,明人王圻曾如此评论: 贡舶者,王法之所许,市舶之所司,贸易之公也;海商者,王法之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私也。(卷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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