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连救母劝善记》思想辨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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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连救母劝善记》思想辨析 过去,对目连戏的研究表明,在《目连戏》中,目连的母亲刘青提作为佛教学者,与佛法草案交换利益,并被判处死刑。这是佛教对结果的反应。然而,笔者将明代郑之珍《目连救母劝善记》(以下简称“郑本”)中所述的刘青提罪名及果报,与佛学中的戒律、因果报应说逐一对照之后,发现戏中所述刘青提的“罪名”,如果单以佛教的戒律来惩罚她,理由并不充分。而且若从佛教舍戒法来看,刘青提甚至可以说是无罪的。那么,郑之珍为何要让刘青提获罪而入地狱呢? 一部艺术作品的意象构成,总是或隐或显地折射着那个时代社会文化思想的某种气息。刘青提这一人物在目连戏中所遭遇的罪与罚,只有从构成其时代精神背景的思想文化环境中去寻找原因,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换言之,在刘青提这一人物及其命运的背后,潜藏着明代社会意识形态的某种奥秘,特别是潜动着构成当时社会精神三大巨流的儒、释、道三教伦理道德思想互动关系的脉息。 一、 佛道和神新 要探讨刘青提的罪与罚和佛教戒律的关系,首先要界定目连一家(尤其是刘青提)的佛徒身份,才能对其作进一步的考查。 佛教把佛徒分成两大类,一为出家的僧人,一为在家的“居士”。目连是佛教尊者,无疑是标准的出家佛徒。那么,傅相和刘青提究属哪一类呢? 在郑本《斋僧斋道》一折中,我们见到傅相家中设立了三堂:一为观音堂,一为三官堂,一为积善堂。观音堂供奉佛教的观音菩萨;三官堂供奉道教的天、地、水三官;积善堂则不知供奉何教神祗。从家中同时供奉佛道两家神祗的情况看,倘若按照弘一法师《授三归依大意》所说,“既已归依於佛,至今以后,决不再依天仙神鬼一切诸外道等”。傅相决不是纯粹的佛徒。然而,傅相一生,至死崇信佛老,广行善事,按照佛教传入中国后,“居士”之称“既可指一般隐居不仕之士,又可指佛教居家修行人士,还可指所有非出家的学佛人士。从佛教大慈悲精神出发,凡不是站在佛教的对立面,不构成对佛教危害的人,即使他(她)毫无信仰,也应以居士对待”的说法,傅相当属“居士”。 至于刘青提,则比较复杂了。郑本《刘氏斋尼》一折通过刘青提和尼姑的问答,充分表露了刘青提对佛教的无知和修行的怀疑。如她对老尼说:“修行之事,老身一些不明。”“怎么出家之人都把乌云堆鬓剃了?”“常言妇人两截穿衣,怎么又穿此长茶衣?”“怎么不穿弓鞋穿僧鞋?”“怎么如男子作揖?”“念经何用?”“只怕礼佛难成佛,看经枉用心。”最终还提出“员外(傅相)修老身不修也罢”。单从这些提问里,我们足以看出刘青提即使不说是个佛盲,至少也不是一个标准的虔诚的佛徒,充其量只是一个内心充满了不坚定因素的特殊“居士”。 二、 刘青提犯罪所犯的罪状 以往的目连戏研究中,只是简单地从佛教的因果报应方面来判断刘青提的罪与罚,而忽视了佛教戒律,更把佛教戒律中的舍戒法遗漏了。其实即使将刘青提当作一位标准的“居士”,以佛教之戒律审视她,还是会发现刘氏罚不当罪。下面就让我们先确定刘青提的罪过,再探讨按佛教戒律,刘氏当受何罚。 郑本《司命议奏》中,东厨司命有这样一段唱词,清清楚楚地写出了刘氏之罪:“刘氏青提即四真,愿持斋永不开荤,他又故违誓愿,杀害牲,拆桥梁害及生灵,毁斋房烧死僧人,杀犬做馒头故把斋僧,牲髅骨埋在花阴,土地原呈可证,这都是欺瞒天地,亵渎神明。”这些就是刘青提的全部罪名。对于这些罪名,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佛教戒律予以比照呢? 佛教戒律可分为“性戒”与“遮戒”两类。所谓“性戒”,是佛教对重罪的禁戒,又称“波罗夷罪”。有些行为,如杀生、偷盗等,因其在社会道德性质上本来就是“罪”,故称为“性戒”。如“四波罗夷”:杀戒、盗戒、淫戒、妄语戒等,即为“性戒”,是佛教戒律中最重的戒条。僧众若有违犯,其罚为“波罗夷”,即摈(驱逐)出僧团。此外的其它戒条,称为“遮戒”,又称“轻垢罪”。如若违犯只要经过规定程序的“悔法”,便可以去除其罪了。这种“悔法”即着重个人内心的改过向善,当然也属道德层面的。如果我们将刘青提之罪细作分析,就会发现,刘青提既犯了“性戒”,也犯了“遮戒”,孰前孰后,孰重孰轻呢?只要将其罪名与《梵网经》菩萨戒本中的戒条逐条予以比照,就明白了。 1、《菩萨戒本》十重戒“第一杀戒”云:“佛言:若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杀,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杀生者,是菩萨波罗夷罪。”显然,刘青提“杀害”、“杀犬做馒头”、“杀牲害命”、“宰猪杀羊”、“烧死僧人”、“拆桥梁害及生灵”等,无论杀害多少生灵,都算犯了杀戒。 2、十重戒“第十谤三宝戒”云:“若佛子,自谤三宝,教人谤三宝,谤因,谤缘,谤法,谤业,而菩萨见外道及以恶人一言谤佛音声,如三百矛刺心,况口自谤,不生信心孝顺心,而反更助恶人邪见人谤者,是菩萨波罗夷罪。”“僧”本属“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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