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销项额的会计处理(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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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销项额的会计处理(三)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案例8】上海市试点一般纳税人A 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234 000元(含增值税),购入的时间为2012年2月,假定2013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1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若2013年的售价为175 5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 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12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故在2013年2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 产原价 =234 000÷(1+17%)=200 000( 元 );1 年累积计提 折旧 =(200 000÷10)×1=20 000(元);2013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 =[175 500÷(1+17%)]×17%=25 5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 000 累计折旧 20 000 贷:固定资产200 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175 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 500 借:营业外支出 3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 000 【提醒】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11年2月,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 000元,设备出售之日为2013年2月,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即销项税额=234 000÷(1+17%)×4%÷2=4 000(元)。 兼营行为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 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若纳税人兼营免 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如果纳税人同时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9】浙江省某大型酒店兼营酒店住宿及会议展览服务,12月取得总收入30.6万元, 其中酒店住宿收入20万元,会议展览收入10.6万元。由于企业按规定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服 务的销售额以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故 12 月企业应交增值税 6 000[106 000÷(1+6%)×6%]元,应交营业税10 000(20×5%)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30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酒店住宿200 000 ——会议展览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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