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工计价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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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工计价办法 PAGE PAGE 1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及相关费用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所有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 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坚持据实验工计价。 量项目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新增费用,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与清单内验工计价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和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及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新增费用,应签订补充合同,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补充合同验工计价纳入节点计价范围。 第十二条 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验工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根据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记录按规定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监理单位等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确认计价。 地方政府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上述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由建设单位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总额。 工程承包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办征(租)地拆迁的,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计价。工程承包单位整理相关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分类别按概算章节编制“代征迁费用清算表”与建设单位清算。发生代办手续费的,按施工合同约定计价。(按照铁建设函[2009]644号补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管理其他费和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按发生的金额计价,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咨询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计价金额应与完成的工作量相一致。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原则上按建安工程的进度或时间节点计价,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 总承包风险费采用据实验工、按比例控制、最终总额包干的计价方式。 第十六条 验工计价采用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纳入工程合同。 第十七条 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节点验工计价应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后十日内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应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完成。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总额一致。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等方面的具体方式。 第十九条 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含合同价格调整)总额一致。 验工计价报表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并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验工计价工作应纳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建设单位根据施工组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和季度验工计价计划,提前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输入预验工程量、合同单价(包括协商新增项目单价和调整单价)等基础资料,在现场核实准确的基础上进行验工计价。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单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2.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3.超出施工图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4.工程质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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