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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摘要:目前我国的法院人员模式一直沿用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模式,
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后勤人员混为一体。这一管理模式限制了司法
独立,降低了司法效率,阻碍了司法的良性开展。随着社会法治进
程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立成为开展趋势,而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
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建立的必由之路。本文探索根据法院工作的性
质、职业特点,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人员
等三种类型,并按不同类型建立相对独立又各具特色的管理体系,以
实现法院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
关键词:法院;法官;分类管理
一、我国法院人员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弊端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
性,法院工作人员除了核心主体法官之外还包括书记员、法警、执
行员、行政后勤人员,部分试点法院还存在法官助理。对于各类人
员实行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是我国法院人事管理的传统模式,即院长
之下设立假设干中层部门,实行院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级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层层请示,层层汇报,层层负责。单
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现实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
行使,极大地制约司法的开展。
(一)司法独立受到影响
由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存在,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无法实
现真正的司法独立。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之上有假设干级别的
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有
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
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
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那么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
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此外,由于法院人、财、物
管理权限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行政官员依此对法官施压的事例也
屡见不鲜,也极大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二)各类人员配备比例失调
单一的行政模式管理造成了法官没有独立的员额限定。由于法院的
编制是统一使用的,一部分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 后转为法官,而他
们占用的政法编制数却不发生变化,这使得法院无法招录新的人
员,从而形成了法官数远远多于书记员数的不协调比例。由于比例
失衡,使得法官要分散精力处理很多本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司法事务
性工作,同时书记员由于事务繁多,常出现审判文书未校对、案件
统计不准确等失误,影响了审判的质量。
(三)影响审判效率
司法权行政化运作,使得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界限不清、
职能,法官除了进展司法审判工作之外还需要从事大量与审判工作
无关的行政工作。这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具有行政职
务的法官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大量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已不再独
立受理案件,庭长、副庭长也相应减少审理的案件数。在大多数法
院还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些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历的资深法
官却受困于繁重的行政事务,对于司法系统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司
法资源的宏大浪费。
另一方面,从审判工作本身来说,由于前文提到的书记员等辅助职
位的缺乏,使得法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需要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
如收集证据、庭前调解、送达文书、申请司法鉴定、审判文书校对
等等。这些工作使得法官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需要专业性的审判工
作中,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效率。
二、法院人员的合理化分类
根据目前法院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将法院工作人
员大致分为三类: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行政后勤人员。
(一)法官的界定
法律借助于法官降临尘世,法官实际上是法院的核心。根据我国
《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也就是说法官的最主要工作就是“行使国家审判权”。但是,我国
目前相当数量的法官并未从事审判工作,而只是挂着“法官”的虚
名从事其他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应当要严格法官队伍的界定标
准,只有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对于法院领
导可以区别对待,部分由于“审而优那么仕”的可以继续保持法官
的资格,但是应当规定其每年的.办理案件数,充分利用其审判业务
精湛的优势;而另一部分始终未从事过审判工作,没有审判经历的
那么应取消法官的资格。
(二)司法辅助人员的界定
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部分法律规定
的司法权力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
法官助理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法
院人员,其工作包括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和开庭审判阶
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的法官助理试
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在其根底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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