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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教育⾃学考试是对⾃学者进⾏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等教育形式。考
⽣报考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予以办理毕业证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5号《⾼等教育⾃学考
试暂⾏条例》规定,获得⾃学考试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员的使⽤与待遇按国务院和⾃治区⼈民政府有关规定
执⾏。
⼀、开考专业及学历层次2009年上半年开考的专业和学历层次在内蒙古教育招⽣考试信息上公布,考⽣报考时需登陆站
查询公布的专业及考试课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报考对象及条件(⼀)⾼等教育⾃学考试是国民教育学历考试。根据《⾼等教育⾃学考试暂⾏条例》,凡属中华⼈民
共和国公民,不受年龄、性别、民族、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内蒙古⾃治区⾼等教育⾃学考试办公室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等教育⾃学考试。
(⼆)参加资格证书考试的考⽣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均可报考,凡资格证书考试合格的课程,在⾃学考试相应专业中承认其
考试成绩。提倡在职⼈员按照学⽤⼀致原则,选择报考专业。
(三)报考护理学专业本专科的考⽣需注意卫⽣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不同类的专业考试加考事宜,按《内蒙古⾃治区⾼等教育⾃学考试专业分类说明》执⾏。
(五)不考本科公共外语的考⽣,可以在我区规定的七门课程中选考3门予以顶替,专科中凡是设有英语 (⼀)课程的,
也可以在七门课程中选2门顶替。
(六)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须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时间2009年上半年考试,全区统⼀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2⽉1⽇⾄15⽇。
四、报考⼿续 (⼀)从2009年上半年,全区⾃学考试报名全部实⾏上报名,报考⽅法及注意事项详见内蒙古教育招⽣考
试信息()。
(⼆)⾸次报考考⽣(含区外转⼊还未办理新准考证的报考者)在上报名后,须持本⼈有效⾝份证件(含军⼈、武警⼈员
证件)到旗县 (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确认及照相⼿续。
(三)⾮⾸次报考者只须⾃⾏在上报名即可,⽆需确认及照相。
(四)考⽣由于⼯作调动等原因,从⼀个地区转迁到另⼀个地区(包括⾃治区内各盟市之间)参加考试,必须在上报名前
按规定到原报考盟市办理转考⼿续,上报名后才能在转⼊地参加考试。区内转考的考⽣,到转⼊盟市仍使⽤原 《准考证》,原
合格成绩有效。
(五)属委托开考专业的考⽣,必须与委托部门咨询办理审核确认⼿续。
(六)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每年安排两次考核,分别为上半年6⽉中旬和下半年11⽉中旬。考⽣可直接与主考院
校联系,并按有关规定到主考院校报名参加考核。
五、《准考证》和《座位通知单》
(⼀)《准考证》是考⽣参加考试必备的有效证件,新报名参加考试和外省市转⼊我区第⼀次参加考试的考⽣,须办理
《准考证》,《准考证》由⾃治区考办统⼀制作,盟市⾃考办负责发放。《准考证》如遗失、破损,必须及时到当地考试机构
申请补办。
(⼆)准考证号在⾸次报名时系统⾃动按全区统⼀规定的⼗⼆位数字⽣成,每⼈⼀号,在我区参加⾃考期间准考证号不再
更改。
(三)《准考证》中的考⽣序号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四)《座位通知单》由考⽣⾃⼰登陆内蒙古招⽣考试信息(址:)打印。
六、收费考务费、《准考证》费、实践性环节报名费、《毕业证》⼯本费、毕业⽣照⽚扫描费等有关费⽤的收取按⾃治区
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其中上报名相关费⽤将直接在上报名的同时通过上收缴。
七、考试(⼀)2009年上半年考试时间是4⽉18⽇、4⽉19⽇⼆天。
(⼆)考试的课程及考试时间在内蒙古教育招⽣考试信息上查询。
(三)考试⼀般集中在市政府、盟公署所在地进⾏,因特殊情况和⾃学考试⾯向农村、牧区延伸试点的盟市,经⾃治区⾃
考办批准,考场可设在旗、县政府所在地。
(四)考⽣按《座位通知单》到指定的考点和考场参加考试,考⽣进⼊考场须持本⼈有效⾝份证件、《准考证》和《座位
通知单》,三证缺⼀不得⼊场。
(五)汉语⾔⽂学专业开考的课程必须⽤汉⽂答卷,蒙古语⾔⽂学专业开考的课程(汉语⽂除外)必须⽤蒙⽂答卷。外语
专业开考的课程,专业课必须⽤相应⽂字答卷。其他专业开考的课程,考⽣可在蒙、汉两种语⾔⽂字中申请⼀种试卷,申请蒙
⽂试卷的考⽣(仅限于有蒙⽂教材的课程)必须⽤蒙⽂答卷,申请汉⽂试卷的考⽣必须⽤汉⽂答卷。⼀门课程只能⽤⼀种⽂字
答在同 ⼀试卷上。
(六)考⽣必须认真核对考试课程及语种,如有失误,由考⽣⾃⼰负责。
(七)主客观卷分卷考试的课程,客观题按照《内蒙古⾼等教育⾃学考试客观题答题卡》答题。
(⼋)按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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