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大学中国法制史形考十三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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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 形考十三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总统制 责任内阁制 “袁记约法” 上诉 参议院 临时中央审判所 二、单项选择 人之为学,不日进则日退,独学无友,则孤陋而难成;久处一方,则习染而不自觉。——《顾炎武》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 良辰美景奈何天,便赏心乐事谁家院。则为你如花美眷,似水流年。——《汤显祖》 吾日三省乎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 三、多项选择 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管子·牧民》 云路鹏程九万里,雪窗萤火二十年。——《王实甫》 四、简答题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它是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法,1911 年 12 月 3 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 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政府的 组成;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 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总统制。各地代表依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 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 2、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 通过的,于 1914 年 5 月 1 日公布施行,共十章 68 条。由于它以确 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法。 3、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特点。 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两类 :一普通法, 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如 《暂行新刑律》;二特别法,指 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如 《陆军刑事条例》。 第二、恢复封建法制。 第三、军法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北洋政 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 :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 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名 目繁多 ,但主要是军法会审。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 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论语》 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两级:一是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 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部);二是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 司法行政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取合议制,判决不得 上诉或抗诉。因此,这种制度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审判方式。 人之为学,不日进则日退,独学无友,则孤陋而难成;久处一方,则习染而不自觉。——《顾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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