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学 课件 第15、16章 数据治理、 数字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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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引例——欧洲法院判决欧美之间的个人数据传输框架无效;;;数据治理的定义;数据治理的范围——微观层面;数据治理的范围——宏观层面;数据治理的目标;;数据开放共享;数据产权;聚焦实践——华为与腾讯之争;;数据跨境流动;聚焦实践——数据本地化能否实现数据安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监管;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监管;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监管;聚焦实践——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立法;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合作机制 ;;本章小结与课后习题;;概述;引例-强烈反对数字税的美国;;;作为过渡性政策的数字税;作为过渡性政策的数字税;数字税的基本形态;;税收公平性 现行的税制对传统企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而对数字企业的税收监管却存在漏洞,导致传统企业面临比数字企业更高的税负压力 数字业务开展国的商业环境为数字企业提供了大量资源,但这一贡献在现有税收制度中并未体现出来,数字企业并未向业务所在国家贡献由税收 用户创造的价值 数字经济的消费者是“产消合一者”。数字企业通过数据进行获利的行为同样难以监管。 现行税制下,数字消费创造的价值主要被数字企业占有,消费群体等公共人群作为数据提供方并未获得对等收益,公众的权益受到损害 征收数字税有利于将消费者创造的价值重新分配给大众,激励消费者对数据价值的再创造 ;征税主体:数字经济中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征显著的加大了政府征税及监管难度 跨境数字企业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国,能够利用“荷兰三明治”的避税方式,侵蚀了各国的税基 数字企业无需设立常设机构,根据常设机构规则,税务机关难以确定价值生产地与税收管辖权 结合欧盟与OECD的探索,数字税可以完善对征税主体的认定过程,强化各国税收机关的作用,保障各国税基稳定 数字企业的价值难以测算 数字经济具有高流动性,无形资产一般占据企业全部资产的较大比重 收入模式和来源丰富,征税机关难以按照传统经济收入类型划分原则确定各类别的收入 要实现对无形???产的测度以及对数字业务的收入划分,以此保证对数字企业价值的正确衡量;市场垄断与本土企业保护;;征税联结度与利润分配机制;临时性税制;欧盟数字税的发展方向;;“支柱一”:税收划分标准;“支柱一”:税收划分标准;“支柱一”:税收划分标准;“支柱二”:最低有效税率原则;;数字税的反对者;;55;56;57;58;;本章小结与课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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