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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 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
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
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
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
格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和我校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的出售工作应坚持有利于学校发展、建设的大
局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职工住房的出售实行购房货币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出售,坚持住房补贴与售房两条线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住房的出售工作本着民主、公开的原则,接受教职
工的监督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住房出售
委员会(以下简称售房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住房出售工作。售房委
员会由15人组成,教师占60%,(其中教师9人、行政管理人员6
人),具体构成如下:
主 任: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
副主任:主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教师代表、后勤管理处主
管学校房产工作的副处长
成 员:8位教师及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负责人各1
人
第六条 售房委员会职责
1、依据《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北京化工
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实施细则》和学校房源情况,组织实施教
职工住房出售工作;
2、传达、落实教职工住房出售工作的有关决定,在售房工作中
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
3、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讨论解决教职工住房出售工作中的疑
难问题;
4、领导售房办公室,具体实施售房工作。
第七条 售房委员会下设售房办公室,其组成如下:
主 任:后勤管理处主管学校房产工作的副处长(兼)
副主任:房产科科长
成 员: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组织部、纪委、离退休
处、各学院一名负责同志(行政副职或办公室主任),
其他单位按部门工会系统参加一名负责人。
第八条 售房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北京化工
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实施细则》和售房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具
体实施住房出售工作;
2、负责教职工住房出售有关政策的解释,收集有关意见、建议
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和房管部门提供的校内外各种房源,向售房委
员会提供有关统计分析资料和决策依据;
3、向售房委员会反映教职工对住房出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
助调查、审核各单位人员的住房情况;
4、负责售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售房范围
第九条 可售房源共分A、B、C、D四类
第十条 各类可售房源的20%出售给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各类可
售房源的80%出售给学校在职教职工(学校预留 100套房源用于引进
人才,此房只租不售。
第四章 教职工购房条件
第十一条 购房坚持自愿 的原则,教职工申请购房的基本条件 :
1、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此办法之日前参加工作的(含此日
之前学校已同意接收并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报到的新职工)我校
在编且在岗或在职的职工;
2、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此办法之日仍在编的离退休教职工;
3、任职状况以人事处、组织部审定为准,任职时间截止到教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办法之日;
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新建房源和现有房源情况,在职教职工申请
购房的面积标准
1、院士、2级职员、正局级、现任副局级实职 3级职员、长江
学者特聘教授及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申请160平方米住房;
2、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局级、3级职员、现任正
处级实职4级职员可申请105-140平方米住房;
3、副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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