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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诉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案
如果sec被找到,则水是深度的。
美国时间2013年1月7日,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 希望法院维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下简称SEC) 诉“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一案的休审状态。联邦法院已经批准了这一申请。这一诉案继续保持着休眠状态, 因为事关重大, 用SEC的话说, 这是一起具有国际敏感性且涉及全行业的案件。
中方是否有权获取底稿
SEC诉“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一案, 始于2012年12月3日。当日, SEC向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合作所——德勤华永、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普华永道中天, 以及德豪国际的中国成员所大华同时提起了诉讼。诉由是这5家事务所的中国合作所拒绝向SEC提供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106 (b) 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向美国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在SEC或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下简称PCAOB) 的调查要求下, 应向SEC提供涉及该客户的审计工作底稿。近年来, 这5家会计师事务所曾经多次为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因此, 当SEC对其中9家可能存在会计欺诈行为的中国概念公司进行调查时, 即根据前述法律规定, 要求5家事务所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用SEC执法部门负责人罗伯特·库萨米 (Robert Khuzami) 的话说, “只有获得海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 SEC才能测试基础审计工作的质量, 保护投资者免受会计欺诈的危险”。
但是, 这5家事务所均拒绝向SEC提供审计工作底稿。这一态度的直接动机, 自然是不愿被认定为会计欺诈。5家事务所亦找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这就是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于2009年11月1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下称《规定》) 。根据《规定》第六条:“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 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否则, 根据《规定》第九条, 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 《国家审计准则》 (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 也规定, 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因此, 中国境内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向境外主体提供审计工作底稿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并履行保密义务;否则,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5家会计师事务所仿佛约好一般, 将球踢回给SEC。虽然根据美国法律规定, SEC有权审核工作底稿。可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这些工作底稿却应留在国内。事务所“左右为难”, 还请两国监管当局先行沟通斡旋, 解决了法律冲突, 再来索要工作底稿。SEC尽管能够管辖在美上市公司, 却无法直接管辖位于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从渠道上来说, SEC应通过与中方的监管合作机制来协商取得审计底稿, 而非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获取。但是, 更为复杂的问题在于,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分支机构的业务主管机构, 并不是SEC一直寻求合作的中国证监会, 而是财政部会计司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SEC即使想要通过监管合作协查机制和司法协助合作机制获得工作底稿, 也面临着“找对了门, 问错了人”的窘境。因而, SEC只得将法律冲突提交给“上审总统选举、下审妇孺平等”的无所不能的美国联邦法院来解决。在起诉书中, SEC“喊冤”道:由于“中国证监会一直‘无法或者不愿’满足自己的请求……自2009年以来SEC已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21项独立请求, 要求后者在16宗调查中给予协助, 但SEC迄今没有收到任何其所要求的审计文件, 也没有得到任何有意义的协助”。
行业自律:加强与监管合作
放在中国企业与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来看, 这起诉讼或许远非“查底稿”这么简单。首先进一步受到冲击的, 是已经摇摇欲坠的中概股公司的诚信形象。自2010年10月以来, 部分中国概念公司就因涉嫌造假上市或因上市后出现的造假行为而被曝光。2011年3月, 形势严重恶化, 有24家在美上市中国概念公司的审计师提出辞职或曝光其审计对象存在财务问题, 19家公司遭遇停牌或摘牌;一些做空机构乘机渲染、放大中国概念公司的造假嫌疑, 导致事件愈演愈烈。2011年7月开始的“东南融通”案中, 随着东南融通因涉嫌财务造假被纽交所停牌, 上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亦受到SEC的起诉。尽管最终法官表示“最多能证明德勤华永遭到了东南融通的欺骗, 而不是进行了会计欺诈”从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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