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国田野argentina协议法第394号批准与签署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pdfVIP

54国田野argentina协议法第394号批准与签署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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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工业 (例如专利、 证、商标、模型和工业设计)、技术程序、 名称和商誉; 和) 法律或合同授予的特许权,特别是与勘探、种植、开采或开发自然资源(包括位于缔约方海域的自然资源)有关的特许权。 双方谅解是,在本协定生效之前或 ,上述资产必须按照投资所在 或海域的缔约方管辖外国投资的 进行或已经进行投资。 资产投资形式的任何修改不会影响其作为投资的分类,前提是所述修改不 投资所在 或海域的缔约方的法律。 2.— “投资者”一词是指: 到) 根据缔约一方的 ,具有缔约一方国籍并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 b) 根据缔约方之一的法律组建、 办事处设在该缔约方境内、并在另一缔约方境内进行投资的法人: C) 本协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属于缔约一方国民且在投资于缔约另一方 之日起在缔约另一方 上有住所的自然人的投资。该缔约 方的投资期限超过两年,除非该投资来自国外。如此接纳的投资收益的再投资将受益于本协定的规定。 3. “收益”一词是指投资产生的总和,例如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股息或利息。 投资利润以及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再投资的情况下,再投资利润将享受与投资相同的保护。 4.本协定适用于每一缔约方的 ,以及每一缔约方的海域,定义为经济区和大陆架,其范围超出每一缔约方的水域 范围。缔约方及其根据 国际法拥有勘探、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 第2 条 1. 缔约一方将在其 和本协定规定的框架内接纳和促进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 和海域的投资。 2. 缔约双方将在其国内 框架内仁慈地 缔约一方国民凭借在另一方境内进行的投资 入境申请和居留、工作和迁徙 申请。 第三条 缔约一方应根据国际法原则,确保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 和海域内的投资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第 4 条 1.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条件,缔约一方应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 和海域内的投资和与其相关的活动达成一致:以及根据 现行 获准通过投资在其 或海域工作的投资者,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其国民或最大国家投资者的待遇。,如果更有利的话。 2. 这种待遇不适用于缔约方因第三国投资者参与 自由贸易区、关税 、市场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区域经济组织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 。 3. 同样,这种待遇也不会延伸至缔约方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或任何其他税务协议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 。 4. 最惠国待遇不应延伸至各缔约方给予外国投资者在 融资框架内进行的投资的特殊 。 第五条 1. 缔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在缔约另一方 或海域内应受到充分和彻底的保护和安全。 2. 缔约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采取征用或国有化措施或具有类似 效果的任何其他同等措施,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 并且此类措施不具有 性。 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将导致及时和充分的赔偿,赔偿金额将根据上述措施采取或公布之日之前有关投资的实际价值计算。 该补偿、其金额和支付方式将不晚于 之日确定。该补偿将有效实现、立即支付并可自由转让。 三、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因另一缔约方 或海域发生的 或任何其他 、 、国家紧急状态或叛 而 损失,应从该另一缔约 方获得其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或最惠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六条 一、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 或海域进行投资的每一缔约方将同意该投资者自由转让其资产,特别是: 到) 利润、股息和其他经常性收益: b)偿还与投资的实现或发展直接相关的定期合同 和相应利息所需的金额; C) 转让或全部或部分投资 的收益,包括投资资本的增加; d) 根据第 5 条支付的赔偿金。 和) 第 1 款 d)项所述的无形权利所产生的收益 和第 1 条的 e)。 缔约一方国民凭借允许的投资被 在缔约另一方 或海域工作的,也应被 将其 的适当部分转移到其原籍国。 2.—前款规定的转账将根据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转账之日适用的正常汇率立即进行,相关国家不得否认、暂停或变性自由转移。 第七条 1.—如果缔约方之一的 为 投资提供担保,则可在个案 的框架内向该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担保在缔约另一方的 或海域内。 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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