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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大学校园宣传品、宣传设施管理规定
职业大学校园宣传品、宣传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宣传秩序,营造健康向上的学校文化氛围,提升校园环境品位,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校园宣传的内容、载体、形式,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不得利用校园宣传品、校园宣传设施,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传播黄色淫秽与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从事非法商业活动或妨碍校园环境观瞻与交通。
第三条校园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协调各单位具体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第二章校园宣传品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宣传品是指学校各单位、学生社团及师生员工个人,因工作、学习需要,放置在学校内的标语、展板、横幅、彩旗、气球、气拱门、广告、海报、通告、通知、启示等宣传物品,以及经学校批准的校外单位、个人的相关宣传品。
第五条校园宣传品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放置(指张贴、悬挂、摆放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在规定区域以外随意放置各种宣传品。
第六条校园宣传品的管理事宜,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学校统筹的宣传活动,由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举办单位,统一拟定宣传品放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放置相关宣传品;
(二)各单位需在校园公共区域内放置的宣传品,应提前1—2天向宣传部报送《天津职业大学校园宣传品放置审批表》,经宣传部批准后方可放置;
(三)各单位需在本单位区域内放置的宣传品,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置;
(四)各学生社团的宣传品,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院(系、部)负责人审定同意,报学工部批准后,方可在校园指定的区域内放置;
(五)校内师生员工个人的宣传品,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宣传部——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校园指定的区域内放置。
第七条校外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放置宣传品,确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内做宣传的,须经宣传部审定同意,并报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校园指定的区域内放置相关宣传品。
第八条各类校园宣传品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为3~5天。
第三章校园宣传设施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宣传设施是指学校现有的宣传橱窗、电子屏、广播站、海报栏等。
第十条校园宣传设施由宣传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增置宣传设施。
第十一条校园宣传设施的管理事宜,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设施的增减,须由宣传部拟定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方能实施;各单位宣传设施的增减,须由各单位按照学校vi设计的风格要求拟定方案,报宣传部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校园公共区域的宣传橱窗、电子屏的内容,由宣传部定期确立主题、设计内容,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更新;各单位宣传橱窗、电子屏的内容,可根据本单位宣传需要选择主题、设计内容,由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及时更新;
(三)学校广播站由学工部统一管理,每天播报的内容由学工部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播出;
(四)学校海报栏由学工部、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学工部负责监控海报栏的内容;后勤管理处负责海报栏内各种招贴的定期清理。
第四章责任与违规处理规定
第十二条相关各单位、个人,对校园宣传品负有如下责任:
(一)各单位及各学生社团须对本单位(社团)的校园宣传品负责,包括内容的审定、活动范围的管理、活动后的场地清理工作等,并执行本规定的宣传品保存期限;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生活用房及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应制止校外单位、个人擅自在校内做宣传,并制止校内各单位、个人未经履行本规定的批准程序或超越批准的内容在本单位区域内放置任何宣传品的行为;
(三)校内师生员工个人,校外单位、个人经批准放置的宣传品,保存期限届满后自行负责清除;
(四)全校师生员工应共同维护好校园环境,发现任何单位、个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宣传部举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宣传品的处理:
(一)校园宣传品的内容有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未经宣传部批准和未按指定地点放置的各种宣传品,由宣传部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清除;对不按期自行拆除各种宣传品的单位,由宣传部督促其拆除;经督促无效者,由宣传部通知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予以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并做通报批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职业大学校园宣传品放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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