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欺诈.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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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欺诈法律术语 国际贸易欺诈,那是一种如幽灵般存在的罪恶,它潜伏在国际贸易的每一个角落,等待着机会的降临。就像一只隐藏在阴影中的猛兽,随时准备扑向无辜的猎物。在这场欺诈游戏中,角色众多,手段各异。有的扮演着诚信的交易者,却在暗地里玩弄手段,巧妙地利用规则的漏洞;有的则是故意制造虚假的信息,以此来迷惑和欺骗对方。他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骗取对方的货物、金钱,甚至船舶。这些欺诈行为如同蔓延的病毒,让原本健康的贸易关系变得病态。它们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贸易原则,让诚信的商人深受其害。就像一叶障目,欺诈行为让真实的信息被掩盖,让真相变得模糊。然而,就像阳光总能穿透云雾,真相也总会被揭示。当欺诈行为被揭穿,那些曾经辉煌的骗子们就会瞬间变得一无所有。他们的名誉会荡然无存,他们的财富也会化为乌有。内容摘要 因此,我们需要警惕国际贸易欺诈,不仅要学会识别这些欺诈行为,还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让我们一起用智慧的双眼和坚韧的意志,去揭露这些欺诈行为,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与公正。内容摘要 01类别防范重点案例原因常见方式目类别 海运欺诈结算欺诈贸易合同主体欺诈类别 (一)伪造提单。提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中都是重要的单证之一,是海事运输中重要物权凭证。因此,一些国外的不法商人伪造提单进行欺诈。(二)利用非法提单。主要是通过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预借提单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是由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口商为了不影响结汇,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的提单;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货物在主要标志、件数或外表状况存在不良的情况下,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而让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这便是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上三种行为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的不法行为。(三)保险方面的欺诈。主要是船方和托运人(卖方)为了获得高额保险费而蓄意破坏船舶及货物。海运欺诈 (一)虚构合同主体欺诈1、一些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实体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外贸企业进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或这些人是仅能提供公司名称、个人名片、而不具备签署贸易合同资格的中间商。他们多来自于韩国、日本、香港和台湾地区等地,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收取佣金,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2、利用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位进行欺诈。这种子公司所属的母公司知名度较高、资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资本很可能少得可怜,因而打着母公司的招牌招揽大额生意,超过了自己的付款能力,而又是独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财务上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风险,我外贸企业损失很大。贸易合同主体欺诈 (二)变更合同主体欺诈在国外公司与我国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外方编造借口称自己无法履约,向我外贸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为优惠的履约条件而建议由另一家外国公司代为履约。在此优惠条件的吸引下,我外贸公司对国外代为履约方的资信等情况未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在不知其底细的情况下同意由其代为履约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有限责任欺诈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贸易合同主体欺诈 因而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广泛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单,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少得可怜的注册资本金额,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的合同主体欺诈事件时有发生,其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但我外贸企业只要保持警惕,在签订合同时做到严密、谨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被骗案件的发生。在与国外公司进行贸易洽谈时,我外贸企业可直接要求外商提供关于其资信方面的材料,如法人资格证明、营业证明、注册资本及法人等。另外,可通过银行、行业工会、进出口商会、友好公司的海外机构及国外出版的企业黄页等渠道了解调查外商的资信状况及实力。贸易合同主体欺诈 (一)伪造开立信用证。主要是国外买方与一些不知名、信誉差的小银行相勾结向我出口公司开立假的信用证骗取我方发运货物,在其通过“开证行”取得提单后不付款而逃之夭夭。(二)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一些进口商往往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出口商不易察觉或较难满足的“软条款”来增大出口商的风险,从而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而要求我出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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