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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教育
政策法规知识讲座;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1.学校过错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过错责任 ;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3.家长过错责任;;4.混合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小学生课间相撞引起的伤害;《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3、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4、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5、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法律并没有把学校规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体范围。 ;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的原因;张冲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1.体罚学生;体罚学生案例2;体罚学生案例3;2.侮辱学生 ;合理的惩戒方法;3.侵犯学生财产权 ;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留置学生时要注意三合理;5.侵犯学生隐私权 ;学校安装监视设备的注意事项;6.非法搜查 ;7.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直接故意:明知危害事实可能会发生而希望其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而放任其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明知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而自信可以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料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而没有预料到。
;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某中学初二学生牛某在上课时向老师报告说要上厕所,在得到任课教师李某的同意后,牛某离开教室。在上厕所回来的路上,牛某发现校园的一棵树上有个鸟窝,当即爬上树去找鸟蛋,但不慎从树上滑下,造成胫骨骨折。牛某的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所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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