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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 号 【发布日期】2015.04.25 【实施日期】2015.06.0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
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25 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
布,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 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 年 4 月 25 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
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
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许经营定义】本办法所称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 号 【发布日期】2015.04.25 【实施日期】2015.06.01
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
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
共服务。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条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特许经营方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 :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
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 ,
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
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
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 号 【发布日期】2015.04.25 【实施日期】2015.06.01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 (以
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
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 【基本原则】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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