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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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的市场化进程,规范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加 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供 热产品或者提供某项供热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采取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将集中供热项目授予特许 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集中供热项目全部产权归市 政府所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市政府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 域的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鼓励跨行政区域的集中 1 供热基础设施共享。 第七条 参与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良好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一)提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 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 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 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 20 2 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 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3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 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的投诉; (五)向市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集中供 热特许经营项 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本市供热专项规划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 《协议》 的约定,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四)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4 (六)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 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的完好; (八)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九)供热设施建设必须执行环保“三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要 求; (十)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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