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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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主体不变,仅改变合同的内容(狭义)。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根据具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失效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之分。前者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者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单方解除还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事先由双方加以约定,符合约定条件,一方就可解除合同,不必经对方同意,其解除为约定解除。 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一) 合同变更的条件第一,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第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第三,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二) 合同解除的条件这里仅讨论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94条)。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本违约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一) 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合同内容变更后,未变更的那部分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向将来生效。并且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到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对此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据此,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其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也就是说,不当然具有溯及力。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第八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66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须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而发生。2.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双务合同2. 在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 二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 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如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后,后履行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也就是说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68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分两步)1.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成立后,先给付义务人可以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义务,但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2.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解除合同。习题 第九节 合同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 缔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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