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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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本章学习任务;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一、《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二、《海牙议定书》 ;二、《海牙议定书》;二、《海牙议定书》;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四、《蒙特利尔公约》;五、承运人的免责;六、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0万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免除: 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2)损失完全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2.行李损失赔偿 A.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对于托运行李,只要损失事件在航空器上或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 非托运行李,即承运人对由其本身、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行李损失的责任限额 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值。;3.货物损失的赔偿 只要造成货物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有下述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可不承担责任: A.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B.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C.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D.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每公斤17特别全的责任限额,除非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4.延误的损失赔偿 只要承运人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的延误赔偿以每名旅客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 5.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如果承运人在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义务经营,则旅客或其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国领土内起诉讼。;6.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承运人的责任期限由两类: 1)“在航空器上”,指旅客处于航空器上的任???状态,是一种静态的期间。 2)在上、下航空器的操作过程中,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虽然没有发生运输,但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第二款“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显然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而且地点在航空站内。 因此适应国际公约。 由于发货人没有保险,只能按照每公斤20美元折合人民币赔偿,应赔偿2010元。;案例二 货物接力运输灭失 案例讨论 1.货主提出的索赔对象甲应该对货物灭失承担责任吗? 2.本案适用《华沙公约》还是国内的《航空法》? 3.货主可以获得全额赔偿吗?航空公司最多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1.乙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丙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乙航空公司。 2.适用。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3.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250X20=USD5000。 甲是乙航空公司的代理人;乙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丙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案例三 货物公路转运遗失 案例讨论 1.货主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但航空公司说货物损坏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不属于航空公司的责任期间,应该由卡车运输公司进行赔偿。你赞同航空公司的观点吗? 2.本案适用《华沙公约》。还是国内《航空法》? 3.若由航空公司进行赔偿,由于货物没有生命价值,因此应该赔偿20美元每公斤,即20×263=5260美元,这样算正确吗?;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第二款“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因此适应国际公约。 正确;航空货物运输延误处理 一票从北京运往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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