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刑罚体系和种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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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中规定的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二、刑罚的种类和排列 种类: (一)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二)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节 主刑 主刑的概念及特点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适用上的特点是只能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 一、管制---限制自由刑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拘役----短期自由刑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一)死刑的概念、存废之争 争论焦点: (1)死刑是否符合伦理正义和人道的要求。 (2)死刑对于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是否具有威慑力。 (3)死刑是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4)死刑是否存在误判难纠的问题。 (5)死刑是否主张人们的残忍心理。 (二)死刑的适用对象 总则规定: 1. 积极方面 《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 消极方面 《刑法》第49条: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死刑所剥夺的内容 (四)死刑的判决、核准 (五)死刑的执行 1.死刑立即执行 属实的应当经过核准后执行死刑。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条件-执行机关-法律后果: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修改前第五十条 :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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