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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事项名称及编码
gz4211001
(⼀)新设⽴企业申请港⼝经营业务(含试运⾏)(⼆)《港⼝经营许可证》续期
(三)《港⼝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
(四)《港⼝经营许可证》注销、补办
⼆、⾏政相对⼈
从事港⼝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
三、办理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港⼝法》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
《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东省港⼝管理条例》
《⼴东省安全⽣产条例》
《⼴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港⼝经营管理规定》
《港⼝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四、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
符合港⼝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少能遮蔽风、⾬、雪
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
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包
括必要的设
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员、管理⼈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
5、配备海务、机务、环境⼯程专职管理⼈员⾄少各⼀名,专职管理⼈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从事船舶污染
物接收);
6、使⽤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少⼀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港⼝接收
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少⼀辆垃圾接收、
清运专⽤车辆。
五、申请材料
(⼀)新设⽴企业申请港⼝经营业务(含试运⾏)
注:申请材料由必备材料和具体从事不同业务所需材料组成;从事港⼝设施租赁的必备材料只需提交1、3、4项。
必备材料:
1、《港⼝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即组织结构图)
3、商事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准予登记通知书)
4、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证明(含⼀年以上)(办公
地址与注册地址⼀致的不需提交)
5、企业安全⽣产第⼀责任⼈、直接责任⼈、安全管理⼈员的⼈事任命证明、本地安全⽣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及最近⼀年
内的再培训记录。
6、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港⼝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使⽤制度;港⼝经营部门、⼈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和财务管理制度;⼈
员、车辆进
出港⼝管理制度等)
7、与港⼝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安全⽣产操作规程、安全⽣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
制度、事故
报告制度等)
8、安全⽣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按规定暂未备案的提交应急
预案)
根据所申请的事项,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和岸电供应服务9、港⼝码头、过驳
锚地、浮筒、库场、储罐、污⽔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验收证(明)书(试运⾏提交交⼯验收意见)10、
港⼝码头、过驳锚地、浮筒、库场、储罐、污⽔处理等固定设施的技术资料(含北京坐标系平⾯图、码头前沿最近⼀年内⽔深
测量图)
11、港⼝码头、过驳锚地、浮筒、库场、储罐、污⽔处理等固定设施的产权证明(承租他⼈港⼝设施、设备从事港⼝经营
的,还需提交租
赁协议、安全责任协议)
12、港⼝岸线使⽤批准⽂件
1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过驳锚地、浮筒,所具备的对外开
放资格的批准⽂件
14、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案和措施(含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以及相应污染应急预案 (委托有资质公司作业
的,提交协议)15、岸电供应设施的竣⼯验收证明(从事岸电供应的提交,试运⾏提
交交⼯验收意见)
16、消防合格证明⽂件及从事危货作业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试
运⾏提交)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9、遮蔽风、⾬、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情况说明
(3)为委托⼈提供货物装卸 (含过驳)、仓储;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简单加⼯处理
9、主要装卸、过驳设备的合格证书(特种设备须提交通过性能考核
的证明及作业⼈员职业资格证书)
(港作船舶须是经营⼈⾃有或光租或母公司所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港内驳运;
船员接送服务
9、港作船舶有效的《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
(港作船舶须是经营⼈⾃有或光租或母公司所有)(5)从事港⼝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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