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适用税收政策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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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适用税收政策研究 一、基金会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 基金会起源于慈善事业,在西方,私人基金会与“公益慈善事业”(philanthropy)往 往密不可分。它既起源于公益慈善事业,又是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形式之一。 与欧洲国家相比,作为移民国家的美国在现代慈善事业的起源与理念方面有着独特 之处,私人基金会也远较欧洲发达,甚至“其达到的规模和所起的作用任何国家无法 比拟”。① 基金会在美国发展的百余年历史表现出这样的特点:基金会的发展与美国的经济 发展水平和经济政策特别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演进密切相关。20 世纪 30 年代美国经 济大萧条和70 年代经济衰退都影响了基金会的发展,而在90 年代,由于美国经济 经历了一个持续的发展时期,私人基金会的发展十分迅速,超过 1/3 的大基金会都 是在1990 年以后成立的。根据美国基金会中心编写的《基金会年鉴》中的分类,基 金会主要有以下四大类:私人基金会、社区基金会、公司基金会、运作型基金会。 ②这四类基金会的根本区别在于适用不同的税法,事实上运作型基金会就是在私人 基金会的基础上由于适用新的税法而产生的。 根据 1969 年税法改革后修改的美国法律,各私人基金会向其章程中所规定的慈善 目标投入的经费不得少于其总资产的5%,若少于5 %,则要求基金会以上缴税金的 方式,达到所规定的支出数额,而不考虑其收入多少。因此可以认为,基金会的“慷 慨捐赠”是其宗旨和法律要求共同作用的结果。美国每年有大量的慈善活动和巨额捐 款产生,这不是因为美国人比其他国家的人更乐善好施,而是由于其制度安排、法 律规范与文化传统等诸方面的合力使然。 二、我国发展基金会的意义及基金会税收优惠依据 2004 年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其中指出,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这一定义至 少包含下面两层含义: (一)基金会是公益的非营利组织 在经济学理论上,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有密切的 关系,它在企业(市场体制的组织) 与政府( 国家体制的组织)之外提供了新的选择。西 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机制虽能推动经济发展,却难以解决诸如 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社会问题,特别是对社会中的弱 势群体缺乏关怀。而计划经济体制则走向另一极端,即政府大包大揽,事无巨细, 无所不管,这种社会整合过度、控制过强的局面,极大地压制了个体的独立性,也 严重遏制了经济发展活力。事实证明,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已不可能满足人们多样 化的生活需求,也不能有效解决众多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非营利组 织方兴未艾,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机制。除此之外,非营利组织还 为公民提供了在家庭、工作、政府范围之外的体现自身价值的渠道。 我国目前也出现了市场化国家早期出现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环境污染、 资源浪费等社会问题,从这一角度看,大力发展基金会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是市场失效情况下的服务,是对政府服务的补充和辅助,所 以这种支持显然应当来自于政府,而非营利组织也需要享受一定的补贴方可更好地 实现目标。 (二)基金会是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 基金会的非政府性使其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等手段获取资金、财产;其非营 利性,使其不能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来获取收入。因此,捐赠是基金会存 续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支持。税收法律法规通过对捐赠者应税所得额扣除比率的规定 可以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可能向基金会捐赠的多少,从而影响基金会自身收入的多 少,进而关系到基金会的存续和发展。 要有效地规制基金会的活动,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才能实现。其中法律规制是非常 重要的,而在诸多的法律规制中,税法规制又举足轻重,从国外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看,作为一种旨在资助教育、慈善、宗教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 基金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税收政策的产物。 三、国外基金会税法规制状况 (一)基金会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及后续审查 1.公益地位认定模式。获得公益地位的组织可能获得很多优惠,因此各国对公益 组织的认定一般都会作严格规定。欧美等国有三种认定公益组织的模式:由税务部 门/行政机关认定;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来认定;由一个专门的准政府机构认定。 2.税收优惠资格取得方式。税收优惠资格取得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基金会注册 时,免税待遇自动生效;二是注册与申请相结合,注册后,必须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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