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校长选拔任用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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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校长选拔任用管理试行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制度,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的选拔任用可采取选拔任命、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园)长选拔任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的原则进行,采取在本区教育系统或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任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我区各中小学幼儿园的领导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职数配置标准配备。 第五条坚持层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南溪一中党政正职领导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南溪二、三、四、五中和南溪职中党政副职领导由区委组织部管理;其余中小 学、幼儿园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区教体局党委管理。 第六条教体局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管理者、领导者,须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坚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教育创新。 (三)能坚持以人为本,爱护尊重师生,注重全面提高师生素质,注重培养师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带领师生建设学习型学校。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以身作则,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五)新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应分别具有高级、 中级以上的教师职称。接受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六)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七)选拔学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提拔为副校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中层正职任职三年以上、或者中层岗位五年以上任职经历;提拔为正校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副校级岗位二年以上的任职经历;特别优秀的干部可破格提拔。 (八)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九)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命 第八条校长(含副校长,下同)的选拔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命等程序。 第九条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参加推荐大会的人数须超过本单位在职在编总数的五分之四。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推荐工作须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等。 (二)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前,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职数配备、职位空缺、班子建设的结构 要求等情况,公开拟配备职位资格条件、推荐程序与方法,公布符合条件干部的基本情况、近3年年度考核等情况。 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得票均未超过应到会(应谈话)人数三分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十条组织考察。 (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二)考察学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考察单位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及个人人事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学科及年级负责人、考察对象所负责工作的相关人员。学校人数不足20人的,一般应全部安排谈话; 6.综合分析考察情况。考察学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 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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